12月14日,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我市第四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正在进行,我市所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纳入,互助费标准为60元/人,女职工另加特殊病种10元/人。互助活动有效期为1年。我市参加了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发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时,在基本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后,剩下的自付部分费用将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按相对应的比例核算互助项目补助金,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截至2017年12月14日,全市共有107家单位10002名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全市累计有861人次获职工医疗互助补助,补助金额60多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