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4-01-15 00:00
浏览量:1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临湘市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弱电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通讯缆线、广播电视缆线和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等弱电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埋入地下的共同管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的城市规划区、重点乡镇、工业园区、中心社区的弱电建设项目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建设按照弱电共沟、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惠临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规划建设要符合城乡规划,新建城市道路弱电管网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有弱电管线的城市道路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弱电共沟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改造。纳入改造计划或已经实施地下弱电管网的道路,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

第六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按照标准预留政府战略储备资源,其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惠临公司管理,建设费用摊入使用单位的管道建设成本。

第七条  惠临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统筹规划、布局审查、综合协调,对区域内通信管线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市工信局、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各弱电通信单位及广电网络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做好地下弱电管网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重点乡镇、工业园区、中心社区内,新建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第九条  原架空弱电缆线下地的改造工程结合旧城改造工作逐步实施;新修道路工程、新建小区、城市新区禁止架设空中弱电缆线。

第十条  各弱电运营商根据各自需要编制城市地下弱电管网使用计划,并及时申报,由惠临公司一并纳入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网实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要严格实行监理和建设分离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工程使用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管道容量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材料,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资料及相关文件报惠临公司与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弱电管线使用单位提供出租、出售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地下弱电管网的出租、出售及日常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方案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政府公益性管线租用、购买地下弱电管网设施的,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地下弱电管网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地下弱电管网设施(含井盖等)的日常维护由城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已出售、出租的地下弱电管网设施(含井盖等)的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协议不明确的由城市弱电管网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通信管道损坏或需重修、迁移时,费用由各通信网络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属承建或管线使用单位违规建设的,按违规建设处置,其建筑物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