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鼓励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4-0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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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临湘市鼓励投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临湘市鼓励投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富民强市,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招商项目准入评审机制

㈠市政府成立招商项目准入评审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招商、工业和环保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招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湖南临湘工业园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招商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㈡凡投资新上的项目,应当由招商项目准入评审委员会对招商引进的项目从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经济效益、安全环保、项目选址等方面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开具《项目准入通知书》,相关职能部门凭《项目准入通知书》依法依规办理相应手续。

㈢通过评审准入的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第三条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㈠市政府成立项目清退工作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园区、政法、国土、环保、招商和安全生产的市政府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湖南临湘工业园、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环保局、市招商局和市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㈡严格督促项目履约,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不到合同约定投资总额的25%,不得抵押和转让。对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性质、用途及使用要求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同期土地出让市场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符合收回条件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㈢招商项目不遵守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造成重大环保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责成停产整改或依法关停。

第四条  用地优惠

㈠本市境内所有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方可享受相关用地优惠、财税优惠规定。

㈡落户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依程序供应;落户工业园区以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按我市工业园区对外发布地价依程序供应。

㈢鼓励集约节约用地。

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投资强度100—120万元/亩(含100万元,下同),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中本级财政所得达10—12万元/亩·年(含10万元),满足条件1年后按受让土地4万元/亩奖励给企业;投资强度120—15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中本级财政所得达13—15万元/亩·年,满足条件1年后按受让土地5万元/亩奖励给企业;投资强度150—18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中本级财政所得达16—18万元/亩·年,满足条件1年后按受让土地6万元/亩奖励给企业;投资强度180—20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中本级财政所得达19—20万元/亩·年,满足条件1年后按受让土地价8万元/亩奖励给企业,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中本级财政所得达20万元/亩·年(不含20万元)以上,具体地价优惠可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企业缴纳生产经营税收中本级财政所得剔除第五条第一款中已奖励企业的地方税收部分。

第五条  财税奖励

㈠凡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其固定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年上缴税收5000万元以上,从项目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本市级财力部分(剔除财税部门征收成本),由市政府按50%的比例奖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进行技改。引进、改造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税收政策优惠。

㈡工业企业年度内主动申报依法缴入国库的地方固定收入比上年实际缴库数增加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基准奖2万元,增幅奖按1%奖励;增加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基准奖4万元,增幅奖按0.5%奖励;增加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规费优惠

㈠工业园区的新落户项目和原有规模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以及工业园区以外工业投资项目的规费按临政发〔2013〕9号文件执收,未核定部分暂缓征收。

㈡由本市收取而未纳入优惠范围的服务性收费按政务公开中心公布标准执收。

第七条  水电优惠

㈠工业用水按现行国家政策的标准收取。

㈡工业用电按湖南省同期现行工业用电目录电价执行。

㈢水价格因政策性调整,实行听证制。

第八条  企业自主创新奖励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获得“湖南著名商标”或“湖南名牌产品”的,由市财政奖励5万元;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获得省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次称号不重复奖励。专利奖励按《临湘市专利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服务承诺

㈠市级领导联系服务制。公示领导服务牌,挂牌企业与当地群众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矛盾和问题由市级挂牌领导协调处理。

㈡项目代办服务制。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除环保、安监手续及由中介机构办理的事项外实行项目手续代办制,享受市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代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代办投资项目的许可备案、核准、登记等审批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政策且资料真实完备的,本市级相关手续按临政发〔2013〕8号文件要求办结。省、市级的审批和收费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尽全力协助办理。

㈢“一票收费”制。除排污费外列入全程代办的新建项目和已投产的规模项目,其收费以市政务中心列入目录为准实行“一票制”收取,相关部门不得再上门另行收取。

㈣“宁静日”制。市直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的,必须严格按《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要求到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备案,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上级统一部署;突发事件;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执法部门处理投诉等事项的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1—20日违规对企业开展检查。

㈤严格执行《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湘政发〔2013〕22号)文件精神,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第十条  对外资项目和高税率、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以及投资特别大的旅游项目、新能源项目、房地产项目及其它未涉及的非入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