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审批[2018]4号
1、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严禁生产或使用已列入“高风险、高污染”名录及与长江经济带准入清单相违背的产品或工艺。建设规范的原料、产品仓库,各物料分区、分类存放。
2、强化废气污染防治。加强生产装置的密闭性操作,对物料投放、输送应尽量采用密封管道自动输送;配料中心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溶剂型涂料生产车间原料配料、混合以及生产用罐体之间均采用密闭式管道输送方式,各生产罐体设备上设置集气口,废气有效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再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二甲苯、乙酸酯类、丙烯酸酯类废气及VOCs废气 应分别达到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 2016)及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相关标准;生产设备刷洗废气进行密封收集并回用于生产。应加强生产设备的泄漏检测与控制,减少跑、冒、滴、漏现象,最大限度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保证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防止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污染周边环境。
3、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制备去离子水产生的浓水等进入厂内的污水处理站,经“混凝—厌氧—好氧”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纳标准后,再与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一同按“一企一管”要求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建设初期雨水池、应急池,后期雨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系统。生产区和仓储区地面应进行防渗、防腐处理,防止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4、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建设规范的各类固废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必须按相关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台账,落实管理措施,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5、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6、溶剂型生产车间外100米,水溶性生产车间、配料中心外各50米为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保有和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敏感建筑物。
7、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贮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设置环保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质、装备和队伍,制订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环境事故发生。
8、园区污水处理厂未提质改造完成前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拆迁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生产。
9、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0.2吨/年,NH3-N:0.1吨/年,在总量指标交易平台上购买。
10、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临湘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现场监管。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