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来源:临湘市政府办   日期: 2017-11-0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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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7—00010  临政通告〔2017〕14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人口集中地区、公共场所、田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和其他杂粮秸秆、林木枯枝落叶等,以下简称农作物秸秆)。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农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应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焚烧农作物秸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市级领导联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干部联村、村组干部包户”的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确保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无死角。同时,对发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现象,进行曝光。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负主体责任,在农作物收获关键期要派专人联村包保,开展宣传、巡查、劝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秸秆焚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村(社区)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负具体责任,负责落实宣传、发动、检查等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居民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知晓率达到100%,并加强引导、巡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0730—3751353(农业局)、0730—3723163(环保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