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行畜禽禁(退)养的通告
来源:财政局   日期: 2018-10-1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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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8—00003  临政通告〔2018〕15号)

 

为了优化全市养殖业产业布局,改善养殖环境和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增进民生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18〕17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岳发〔2018〕10号)、《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临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市重点区域实行畜禽禁(退)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范围

重点区域包括: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长江干流(临湘段)岸线延伸至陆域500米范围内;上下中山湖、定子湖、陈家湖和洋溪湖等湖泊沿岸陆域纵深1000米内。

二、禁(退)养时限

长江干流(临湘段)岸线延伸至陆域500米范围内2018年8月31日前为退养期;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上下中山湖、定子湖、陈家湖和洋溪湖等湖泊沿岸陆域纵深1000米内2018年9月30日前为退养期。重点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规模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及等当量的其他畜禽)必须全部拆除养殖栏舍及设施。从2018年10月1日起,重点区域禁止畜禽养殖。

三、禁养办法

重点区域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应主动到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退养登记,并在市畜禽养殖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签订退养协议,完全拆除畜禽养殖栏舍,清理生产配套设备、设施。市人民政府将按《临湘市畜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给予一次性退养奖补。逾期未按要求退养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退养,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依法从重处罚。

四、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点区域内不得新增养殖场,已有养殖场(户)不得改、扩建和新增畜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养殖户自行负责。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