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日期: 2019-01-1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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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临湘市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尤其是房屋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湘国土资规〔2018〕5号,以下简称省5号文件)、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办〔201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产权保护和“简政放权”改革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进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税费缴纳“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减少办事环节,优化业务流程,通过“进一扇门、交一套材料、一次性缴费、领一次证(提供邮寄服务)”。

二、实现方式

“最多跑一次”有两种实现方式:

(一)申请人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办事场所递交材料,缴纳有关税费,登记机构审核登记发证,在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邮递方式送达证书(证明)。

(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受理提交申请材料,登记人员网上审核认如符合登记条件的,通过短信、微信推送等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事场所现场核验材料原件,缴纳税费并领取证书(证明)。

三、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点是解决房屋登记问题。改革范围涵盖本市城镇房、地不动产登记。下列情形不属于“最多跑一次”范围:

(一)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

(三)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等情形,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申请人未及时缴清相关税费的;

(五)政策性住房上市、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等需完成前置审核审批或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六)依法需要履行实地查看、调查、公告等法定程序的;

(七)现场申请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可以提供证书证明邮寄服务不让群众跑,但申请人自愿选择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领取证书证明的。

四、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归纳为“八个一”:

(一)一个窗口。一窗口受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事场所设立4个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和相关纳税申报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一次性收取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和纳税申报所需全部材料。除综合受理窗口外,办事大厅一并设置税费征缴、证书发放业务窗口,不再单独设置交易备案、合同网签等窗口,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多窗跑动、多次排队。同时,添置办事公开栏、自助查询机等设备,提供咨询引导、信息查询、打印复印,以及公证、银行、邮递等便民服务。在2018年底前,实现已有登记结果的自助查询。二是整合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和纳税申报业务办理流程。前台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取相关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根据办理需要将录入的相关信息分类推送相关部门,纸质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建档。三是加快完成历史登记档案、数据的移交、存量数据的整理整合以及历史档案扫描数字化工作,督促各部门加大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的工作力度,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 次”改革夯实工作基础。

(二)一套材料。以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纳税申报等法定和房地产调控政策所需申请材料为基础,同类材料整合归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制订并统一发布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材料清单,由向多部门递交多套材料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递交一套材料。对于主管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能够通过部门实时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要求群众重复提交。对于同一服务对象多次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材料没有发生变化的,积极创造条件避免反复提交。能够通过窗口扫描原件获取的,可以不要求提交复印件。

(三)一个平台。加快建设集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于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包括交易、登记、网签在周一平台),确保楼盘表同一,数据同源,并实现与税费征缴系统贯通,实现一个平台、一个数据库、一套共享应用系统。通过信息系统一体化整合,方便群众办事,支撑业务监管,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在统一平合建成前,做好现有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税费征缴系铳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对接,畅通数据流通渠道,尽快实现国土资源、住建、房产、财政、税务、银行、公积金等部门单位间信息自动交换和实时共享。逐步推进与法院、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

(四)一个流程。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政策性住房上市、限购城市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缴纳税费五种情况需完成前置审查外,其他不涉及相关部门审核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将业务关联密切的房产交易合同备案、预告登记、预告抵押登记三个流程合并为一个流程,将商品房转移登记与期转现抵押登记两个流程合二为一,取消存量房网签备案、交易合同备案和抵押备案流程,取消领取纸质宗地图、分层分户图环节,减少群众多窗跑路、多次排队。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同类型的办理事项,制定统一的办理期限标准,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并向社会公示和承诺。除依法需要补正材料、实地查看、调查和公告等事项外,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

(五)一份清单。制定不动产“最多跑一次”部门服务清单,厘清部门职责边界。

1.国土资源部门

(1)通过综合受理窗口或网上受理终端提供统一受理服务;(2)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发布申请材料清单;(3)不动产登记事项查验、审核、现场查看、调查和公告;(4)建立楼盘表;(5)登记发证;(6)二手房交易;(7)不动产登记、交易信息查询与共享;(8)加快不动产登记系统一体化平台完善升级,做好与“一次办结”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对接。

2.住建部门

(1)参与拟走综合受理材料清单;(2)商品房预售许可;(3)预售合同网签;(4)预售资金监管;(5)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情况核实;(6)牵头制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7)政策性住房上市管理;(8)房屋交易管理及信息共享。

3.税务部门

(1)参与拟定综合受理材料清单;(2)核税收税;(3)负责税务评估系统的改造升级,落实好税务评估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

4.财政部门

(1)参与拟定综合受理材料清单;(2)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政策;(3)征收土地出让金;(4)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5)负责财政系统的改造升级,落实好财政收费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

5.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窗口”场地及后台的安排、协调工作;(2)负责大厅排队叫号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互联互通;(3)负责大厅查询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互通,落实大厅设备功能标准与不动产登记要求相匹配,实现大厅有房、无房同步自助查询。

6.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工作需要和业务需求,配合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实时数据支撑:

(1)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工商登记信息;(2)公安部门:户籍、身份信息;

(3)民政部门:地名地址、行政区划、婚姻登记等信息;(4)规划部门:审批、验收信息数据;(5)司法部门:司法查封信息。

(六)一个网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身份识别、人像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向房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和广大群众等开放业务终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纳税申报网上申请,并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予证明等服务。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推行线上统一申请、线上联网审核、线下核验、一次办结,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服务。

(七)一套制度。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省5号文件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一窗受理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顶岗补位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其他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一支队伍。认真抓好问题排查、深入剖析和彻底整改,使窗口作风得到根本性转变,登记队伍业务素质、能力水平明显提升,为民服务意识显著增强,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湘市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日常工作。

(二)强化业务协调。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办理情况,对综合受理日常工作进行沟通研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不断完善业务规范,推进不动产登记标准化,促进前后台业务协调和一体化运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持续纠正“四风”问题,坚决整治为民服务意识淡薄、违反廉政纪律等问题,打造一支“守规矩、有能力、敢担当、会干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队伍。

(四)强化督查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单位协同配合,强化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跟踪督促、检查考核,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附件:1.业务流程图

2.受理清单

 

附件1

业 务 流 程 图

 

面签、照相、收费                           查询及产权状态

不动产查询                                   核  税

 

 

 

 

 

 

 

 

 

 

 

 

 

 

 

 

 

 

 

附件2

受 理 清 单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批准书);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批准书(人民政府划拨用地决定书);

6.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及完税凭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房地产调查表或测绘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5.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竣工验收单;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土地出让金、房屋契税凭证)。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房地产调查表及房屋平面图;

5.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资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符合规划的相关证明;

7.超过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

8.公告。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商品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或委托书(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买卖合同);

5.税费缴纳证明(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手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或委托书(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买卖合同);

5.非住房交易据实计算征收各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增值城建税等)的,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司法途径取得的房屋,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7.税费缴纳证明。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继承(受遗赠)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身份证明;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5.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身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被继承人工作单位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面签);

10.申请人签署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面签);

11.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材料(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

12.税费缴纳证明。

注:申请人提供了继承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上述第5、6、7、8、9、10、11、资料不需要提供。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婚内赠与  离婚析产)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身份证、结(离)婚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财产分割或赠予协议;

5.税费缴纳证明。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土地权属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或委托书(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及权属买卖转移材料);

5.税费缴纳证明。

九、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的声明或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刊发的遗失声明等。

十、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十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十二、期房抵押转现房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及开发公司的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预告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银行同意办理期转现的函(或在预告抵押登记证明加盖同意期转现的公章)。

十三、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或委托书(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商品房预售合同;

5.符合调控政策所需的证明材料;

6.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