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日期: 2019-01-11 10:58
浏览量:1 | | | |

(临政办发〔2018〕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临湘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三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要求

1.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夯实土地集体所有权权利主体基础,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将农户自愿退回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统一整理后自主经营或流转经营;有权指导监督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签订规范合同并进行备案;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经农民集体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合理商定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并获得收益;有权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不得抛荒承包地。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保护二轮承包期间外嫁女等承包人员在承包家庭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后,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因承包农户或农民集体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等,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增加投入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鼓励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二、夯实“三权分置”改革基础

1.扎实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快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建设,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数据移交农业部国家数据库工作任务,积极探索将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与土地流转、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衔接配套,充分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政府法制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顺利通过省、市的检查验收。明确承包地归属关系,把农村承包土地权属厘清,把承包地块、承包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户。

2.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司法多方联动的土地承包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依托乡村现有纠纷调解组织,大力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综治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加强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方便群众、快捷高效的镇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和调解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防患于未然。

三、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1.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市、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积极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夯实公益服务组织的基础上,鼓励支持从事土地托管流转等社会化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递方式,建立“互联网+市乡村”土地流转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建立土地评等定级、土地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指标和价格动态监测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引导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对土地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指导和扶持。积极学习推广外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经验,结合临湘市实际,加快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产权流转交易指导意见,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服务体系。2018年12月底前,建立产权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在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村(社区)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点。

2.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传统农民素质,引入新型农民,着力培育一批骨干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认定、扶持体系。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农村

经纪人的认定和培育整合部门专项资金给予保障。(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供销联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制定《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对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流转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补。

3.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防范、全程监管等制度体系,引导工商资本依法发展现代种养业和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村新兴产业。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创新试点工作,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建立土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出台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建立土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构建“三权分置”的政策支持体系,抓好典型示范,注重总结经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三权分置”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镇(街道)要围绕“三权分置”的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利用各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把“三权分置”内容列入当前村(社区)干部的培训重点,组织开展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

(三)维护社会稳定。“三权分置”涉及多方利益,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必须高度重视,妥善调处化解。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按照有组织人员、有规章制度、有固定场所、有必要设施、有工作经费“五有”标准,推动镇村调解和市级仲裁体系建设,积极有效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农经队伍建设,落实好编制、人员和经费,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保证3~5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农经工作,确保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