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日期: 2019-10-1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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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函〔2019〕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临湘市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临湘市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我市城乡道路、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及地名标志,提高地名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湘民发〔2019〕14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及标准,按照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易找易记的原则,清理整顿现有不规范地名、地名标志,规范地名使用,提高地名公共服务,完善地名管理制度,建立地名规范长效机制,着力推进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升城市形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地域文化繁荣,为接力打造“精彩北大门、品质新临湘”营造良好的地名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审慎稳妥,依法实施。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严格遵照认定标准,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合理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对于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改,防止乱改老地名,确保地名总体稳定。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依规推进,避免因清理整治工作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动员,广泛宣传,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妥善做好所涉证照、标牌信息变更等工作,尽量降低因地名更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体现特色,传承文脉。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要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基本原则,体现历史、地理、人文特征和地方特色。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养分,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多命名一些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民群众美好向往与期盼、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新地名、好地名,树立鲜明价值导向,彰显时代精神。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的要求,在做好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的同时,加大地名法规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推进地名规划编制实施,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完善地名命名更名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产生和使用新的不规范地名。

三、目标任务

(一)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通过清理整治街路巷、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对不规范、不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街、路、巷、居民区和村、组等地名进行重新普查、命名,对未命名的地名进行集中普查、命名。完成全市城乡标准地名目录认定,编印《临湘市地名目录》,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完成标准地名标志设置。此次地名标志设置涵盖全市镇(街道)、村(社区)、组标准地名和城区街、路、巷、楼、门、单元、户牌。街路牌设置要力求定位合理、指示明确、辨认方便、样式美观、自成网络,不重不漏、自成体系。编码要科学合理,对已有编码但不符合编码规则的要予以调整改进。各种地名标志的安装位置、高度、方向、密度要科学合理、美观大方。

(四)规范地名标志管理。通过地名命名、编号、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建立完善城乡地名标志服务体系。在设标的同时建立一套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压实责任,强化管理。按照新地名的命名登记,完善地名标志档案体系。充分发挥地名标志的指位导向和美化环境功能,实现我市街有街标、路有路标、门有门牌、好认好找的预期目标。

五、时间安排

利用10个月时间完成全市地名标志规范设置和补充完善工作。2019年8—12月,主要任务是与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进行对接,做好全市城乡标准地名目录认定,完成新城区街、路、巷牌标识设置和老城区街、路、巷牌标识的更新补充完善。2020年1—5月,主要任务是完成全市各镇(街道)、村(社区)、组标准地名设置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成立临湘市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机构,按照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镇(街道)承办、部门协作的工作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迅速召开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同时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普查登记阶段(2019年9月1日至10月20日)

普查登记是做好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的基础,要全面细致,真实准确,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

1.开展城区主街、路、巷普查登记。清理普查登记街、路、巷的条数、名称、起止点、拟制作标牌的地名标志数量,并标示在平面图上。

2.开展城区门、户登记。对各式各类门户的登记,要逐街逐路、逐村、逐小区、逐门逐户进行核对,登记造册,统计出各类应设地名标志的数量、规格等,并设计出平面图和号码编排表。对于一户多间的房屋,采取门户牌号加附号的编制原则进行编制。

3.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村(社区)、组、住户的楼门(户)牌及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普查登记,绘制各村(社区)所在地道路示意图,落实地名管理工作专业人员。

(三)地名命名确认阶段(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普查登记结束后,进行地名资料的汇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完成全市城乡标准地名目录认定,编印《临湘市地名目录》。对新建街、路、巷及居民住宅小区没有标准名称的进行命名;对原有名称不规范的予以更名。街、路、巷两侧的建筑基本定型的,按现有情况依次编码;如有在建工程、可建工程或属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暂缓编码,但要编制预留号码。街、路两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及营业铺面的门户,都是地名标志设置范围,不受机构级别和行业隶属关系限制,均统一编号,使用相关规定的标准门牌。

(四)地名标志制作安装阶段(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必须统一组织安装,达到稳固、整齐、位置明显、易找易看的要求。为确保地名标志质量,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的制作要统一由有“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的厂家公开采购。街路巷地名标志正面与道路平行,一般安装在交叉路口或道路的起止点位置,对于较长的道路可在适当的位置进行加密设置。大、中、小门牌统一安装在门左上角或正上方。主城区街路巷地名标志由市里统一制作并安装,各镇(街道)街路巷地名标志和居民住宅及营业铺面的门(楼)牌标志由相关单位自行制作并安装。

(五)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元月1日至5月31日)

地名标志安装结束后,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审核验收,并组成工作组对各镇(街道)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领导及工作责任

成立临湘市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协调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和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及各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民政局,由曹新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工作责任,实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民政部门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标准地名的征集、公布和审批确认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整治交通指示牌等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设标工作的治安、调解,配合做好门牌号码的摸底及编码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城区现状图和发展规划图,清理整治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等网络电子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信息,监督出版单位在新版公开出版的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城管部门负责设定城区街、道、巷起止点,城区街、道、巷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交通部门负责清理整治本部门管理的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场站等地名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施工道路的畅通及地名标志牌的埋设位置。住建、城管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清理街路巷地名标志和房产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中使用的不规范地名。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审批的城乡地名设标工作专项经费。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地名标志设置项目的收费标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职能范围内各审批项目中存在的不规范地名予以清理规范;对审批事项中各要件及办理各类审批项目时,严格使用标准地名。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内街、路、巷和住户门牌的调查摸底、资料汇总和标志门牌的制作安装。对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可结合实际,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前提下,采取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抽调专门力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地名普查、编制、设标任务。

(二)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政部门作为地名(含路、街、巷)命名和标志设置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协作。财政、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地名管理和标志设置的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三)健全机制。推行地名申报制度。各机关、社会团体、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图书、报刊、地图、广播、电视、牌匾、商标、广告、印签、地名标志等应当使用经过批准和审定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地政府和部门单位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开发区、居住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名称登记审核手续,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

(四)强化监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要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坚持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对需要新增或损坏的地名标志,要及时增设和维修。对未经民政部门审核,达不到国家地名标志设置标准的地名设施要依法查处整改,对蓄意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保持地名标志的完整性和导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