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湘市政府   日期: 2020-03-2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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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临湘市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及《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管理,是指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市国资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和形成资产的监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储备(供应)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住建、国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需状况等编制市城区范围内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土地位置、用途、规模和储备方式、储备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按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可作为项目办理立项、规划、拆迁、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中实行统一供应。

第三章 土地入库储备标准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包括:

(一)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征收)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七)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储备土地入库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单位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一)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调整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对城市规划范围外报批征收的土地,实行统一收储管理。

第四章 土地储备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职责分工:

(一)市征拆办牵头协调全市国有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二)市住建局所属的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性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及附作物征收事务性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围绕全市五年发展规划,结合发改立项及部门专业规划,科学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全市土地征拆、报批等资金拨付和土地入、出库。市禁违大队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属地镇、街道履行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的工作责任,严格按政策标准兑付征地补偿费用,负责加强储备土地巡查,发现“抢种、抢插(栽)、抢建”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市禁违大队。

(五)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成本核算项目和核算依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章 土地储备程序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依法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定期向社会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城乡规划提出。

第十五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回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二)市自然资源局将审核同意的土地收回方案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收回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以补偿方式收回土地的,应当根据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并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该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四)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十六条  以市场方式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拆办、财政局、所属镇(街道)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价格,报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审核的价格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市征拆办、所属镇(街道)签订包干协议,市财政局作为资金监管方一并参与协议签订。所属镇(街道)负责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划拨用地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新征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补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政府依法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收购补偿款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与利用

第十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已经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绿化、土地平整等。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建设用地供应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供地。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应当依法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行项目管理。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符合土地供应条件和土地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储备土地方可出库,确保“净地、熟地”供地。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得将储备土地为其他机构融资作担保。

第二十一条  对未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依法临时利用。临时利用储备的土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临湘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储备收购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市财政局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收购中心储备土地发行的债券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宗地出让成交价款总额全额上缴财政。

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应当在储备土地供应后,及时按宗地结算。市财政局应在土地出让成交价款总额中优先支付土地收购、开发等储备管理成本;在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后的纯收益中提留适当比例作为土地储备资金;市财政局将土地储备成本和土地储备资金一并划入市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由于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储备土地规划条件,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如绿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的成本支出以及城市规划不允许改建、新建的个人住宅用地造成的成本支出,由市财政局从土地收益中核补。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委托管理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乱砍滥伐林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以及《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的规定,拒不交还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交还;逾期仍不交还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收购所需资料和土地利用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给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未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