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品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临湘市政府   日期: 2020-12-0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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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20〕12号  LXDR—2020—01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临湘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品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临湘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品

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品的处置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管理意见。

一、明确相关定义

1.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和备案核准,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矿产品:是指项目在取得开工许可之后,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开挖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和企业生产用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3.工程建设项目自用矿产品: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回填或用于本工程项目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4.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品:是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用后剩余的需要外运处理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二、明确基本原则

5.处置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6.处置原则:因施工需开挖矿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设置采矿权,其产生的矿产品属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市政府指定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国资中心)负责对工程建设矿产品自用的审批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剩余矿产品的处置。

7.剩余矿产品处置收入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名目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开挖成本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净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账户。若开挖成本大于收入所得,收入全部返还,超支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

8.已取得立项文件和施工设计方案的土地整治、高标农田建设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明确处置流程

9.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国资中心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或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文件等。

10.受理。市国资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由建设单位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并向市国资中心出具“工程建筑材料自用承诺书”,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仅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市国资中心牵头会同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11.处置。主要有如下几种处置方式:

(1)政府调拨。根据市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2)公开处置。对剩余矿产品,现场核实相关数据,由市国资中心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3)其他方式:对于特殊工程建设项目或难以公开处置的剩余矿产品,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明确管理职责

12.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施工项目剩余料涉矿产品处置方案纳入项目施工整体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可实施性。发改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或备案国家投资与社会资本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项目涉及到有剩余矿产品要标明“涉矿工程”,便于精准识别、精准管理。农业农村局在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时,要将开挖的砂、石、粘土纳入统一审批管理。

13.各项目业主单位和工程建设主体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严禁借项目剩余料存在涉矿产品的名义,超施工范围、违背设计方案乱采乱挖、破坏环境。要严格按照“工程建筑材料自用承诺书”实施工程,严禁私自销售矿产品。若违反规定,以非法采矿论处。

14.施工项目剩余料涉矿产品设置统一堆放场,由业主单位、市国资中心、所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运送到指定位置,派专人看管,所需费用纳入成本核算。对需在场地内加工的,业主单位应提前做好加工场地的环评等审批工作,确保安全加工。

15.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城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打非办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品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指导、监管工作。市国资中心是矿产品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处置。

16.项目所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好周边矛盾,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