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禁钓工作的通告
来源:临湘市政府   日期: 2020-12-0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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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0—00006  临政通告〔2020〕6号)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守护一江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长江临湘段和黄盖湖等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禁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禁钓时间: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暂定为10年。

二、禁捕禁钓范围:长江临湘段国家级白鳍豚保护区;黄盖湖省级湿地保护区和县级中华鲟、胭脂鱼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黄盖湖和坦渡河临湘街、源潭河聂市桥、新建河天堡闸以下河段及鸭棚口河、太平口河等天然水域)。

三、违法违规处罚

1.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捕捞许可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3.使用电鱼、炸鱼、毒鱼和使用“绝户网”等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渔具、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禁钓规定在禁渔区垂钓的,依法没收钓具,根据渔获物种类及数量,责令对所垂钓天然水域进行生态补偿修复。

5.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6.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捕杀、伤害、收购、运输、销售、食用珍贵濒危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根据查实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奖励。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农业农村局0730—3555200、13973020680,市林业局13786071712。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