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湘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来源:临湘市政府网   日期: 2023-02-1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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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临湘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刘  琦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杜卫东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黎建平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姚铁军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张京贤  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红旭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陆伟雄  市政府办副主任

段光胜  市委网信办主任

周  伏  市发改局局长

何华光  市财政局局长

李宗才  市教体局局长

万云霞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强华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陆如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周良植  市人民政府总督学

黄明良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李小军  长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正  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文元  云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喻俊峰  桃矿街道办事处主任

骆东子  羊楼司镇镇长

李  露  坦渡镇镇长

李  青  聂市镇镇长

张  宁  江南镇镇长

谌汤泉  黄盖镇镇长

曾  伟  詹桥镇镇长

潘  骙  忠防镇镇长

陈  磊  桃林镇镇长

胡  彬  长塘镇镇长

张  力  白羊田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体局,由市教体局局长李宗才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总督学、市教体局党组成员周良植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替补,不再另行文。

附件:临湘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

临湘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校车工作由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车办)统一管理。

1.组织召开校车联席会议,分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2.审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购车申请。

3.审批校车行政使用许可证和校车标牌。

4.指导监督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5.指导监督学校、镇(街道)校车办、校车运营公司、校车队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6.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提升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指导监督校车公司(校车队)组织驾驶员、照管员进行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

7.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日常督导工作检查。

8.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对各镇(街道)校车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1.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负责全市校车标识、标牌核发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严把驾驶员的准入关和资质关,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建立校车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数据,通报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4.教育其他车辆驾驶人员对校车进行礼让;适时安排警力在学校附近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持秩序;严格落实学生车辆户籍化管理,监督管理承包车辆安全情况。

5.负责城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及维护工作。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三)市交通运输局

1.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规范非专用校车的营运行为,严厉打击专用校车非法从事班车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

2.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城乡巴士公用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建设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3.严厉打击“黑校车”非法运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四)市教育体育局

1.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2.做好校车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校车现状及校车需求。

3.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驾驶员、照管员、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4.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机制,明确校长(园长)、班主任和教师的护学责任。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5.督促学校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文明乘车,做好安全交接工作,与司乘人员记好交接日志,并接受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和消防大队的监督检查;二是指派专人负责对校车每次运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校外人员乘坐接送学生幼儿专用车辆;三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采取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的方式,减轻校车运载压力,确保接送学生行车安全;四是履行“校车七不放行”: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在发车查验程序中,发现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驾驶人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超过核载人数的,以及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放行。

(五)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

2.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指导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监管机构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综合网络平台进行监管。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校车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管。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七)市财政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会同市教体局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2.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市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与校车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八)市发改局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2.依照《条例》及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负责校车运营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建立校车营运公司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4.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将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考评体系,确保占10%以上的权分。

2.依照“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镇(街道)镇长(主任)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建立镇(街道)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并落实镇(街道)校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镇(街道)校车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

3.各镇(街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会议;各村(社区)确定一名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督员,落实各村(社区)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村(社区)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构建全社会举报监督机制。

4.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消除已开通校车行驶线路出现的安全隐患。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

5.每月开展一次校车专项督查,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黑校车”接送学生和校车超载超员、无照管员、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医药箱药品过期、司乘人员不系保险带、交接手续不到位、故意关闭或遮挡校车监控摄像头、校车带“病”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市纪委监委

1.对相关部门履行赋予的职责进行监督,确保各部门工作落实。

2.对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临湘市博才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1.确保所有为学生服务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市校车办审核,在公安交警部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2.依照《条例》要求聘请合格资质的驾驶员,牵头处理校车安全责任事故,落实校车安全事故赔偿。

3.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员、照管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5.会同学校一起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安全乘车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开展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6.与学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坚持校车运营监控,及时提醒制止校车司机违规行为,督促各镇(街道)校车队做好每天交接手续,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7.切实履行校车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专班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关注度高、难度大、责任重。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集中领导下,主动作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其他校车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要组建工作专班,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负责校车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推进。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对接市校车办,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校车管理工作情况。

(二)广泛宣传。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关心学生出行安全的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宣传手段向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宣传有关法规和校车管理规定,教育家长监督和拒绝子女乘坐违法校车。通过点面结合、形式多样的深入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学生安全出行,抵制校车不安全行为。

(三)清单管理。要重点针对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及道路安全隐患等进行排查、并逐一建立档案。要通过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车进行排查和检验,杜绝“病车”进入校车行列,每次排查和检验的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对发现校车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不消除隐患禁止上路行驶。

(四)全面督查。组织力量对校车开展全面督查,做到全域覆盖、不漏一车。要重点检查校车是否有乘车学生不系安全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审核路线行驶;是否有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校车监管平台是否实现现场图片、视频实时传输功能。要联合各成员单位加大路面对校车的监管,严厉查处无牌、假牌、套牌及报废车辆作为校车上路行驶和严重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一律先纠正后处罚,该罚款的一律顶格处罚,该报废的一律强制报废。

(五)加强教育。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台账,完善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细化校车安全接送方案。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乘车交接手续,严格落实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校车日常管理档案,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鼓励乘车学生及其监护人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的问题要及时逐一查实,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

(六)责任追究。建立校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开展催办督办,问题依旧严重,隐患依然突出的,启动倒查问责。凡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排查整改不彻底、管理不规范、效果不明显,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发生涉及校车安全责任事故和师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导致重大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