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临政发〔20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与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财政分配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局面,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全市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入上解、支出下划、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着有利于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利于确保乡镇履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财力需要、有利于市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市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分配机制,形成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约束机制,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合理界定市乡收支范围,实现财力和事权相对称,确保乡镇有相对稳定的财力来履行职能。
2、统筹兼顾,财力下移原则。正确处理市乡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分配财力,在兼顾市级财政收支需要的同时,财力分配尽可能向乡镇倾斜,特别是对一些财力薄弱的乡镇,要从体制上予以照顾。
3、公平、合理、均衡原则。对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统一口径和统一政策,合理确定收支基数,尽可能缩小乡镇间财力差距,以促进乡镇间经济协调、均衡发展。
4、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收入分成办法,激励乡镇努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壮大乡镇财政实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统筹安排好乡镇“吃饭”、建设和偿债等支出。
三、体制的主要内容
1、收入
(1)收入级次范围
市级收入:市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中央、省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三湾工业园、儒溪化工园、海螺水泥缴纳的税收;包括桃矿复采企业在内的原桃矿范围形成的税收;市级以上投资的重点工程税收;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
乡镇级收入:乡镇范围内,除市级以外的收入均为乡镇级收入。
(2)国税收入实行双向考核,主要考核国税部门,只纳入乡镇收入范围,不列入乡镇体制结算。
(3)地税收入按乡镇经济发展状况、财力差异、过去实际完成情况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其中体制收入实行双向考核,主要考核地税征收部门,不与乡镇体制结算挂钩。超过体制收入部分作为乡镇超收收入,实行市与乡镇2:8分成。为提高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积极性,对2011年1月1日起,乡镇通过自主招商引资新增加的乡镇级税收,不列入考核地税的乡镇体制收入之内,作为超收收入结算。鉴于桃矿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税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本体制将原桃矿范围的税收确定为市本级收入级次,不核定桃矿街道办事处收入基数,但桃矿街道办事处负有国地税征收管理的协税护税责任。
2、支出
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以及乡镇事权范围内的党政机关运转、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等为乡镇支出范围。乡镇补助支出基数按类型分别确定,具体为:
(1)政府机关及各站所全额预算人员工资按市编委核定的预算人数和人事部门批复的工资标准安排。
(2)差额补助人员按编制数年人平4000元计算确定,定额补助人员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3)遗属人员抚恤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安排。离休干部的护理费、配偶补助、医保金等各项政策性待遇不进入乡镇支出基数,继续由市本级负责,拨付市老干局统一发放。
(4)一般商品服务支出按全额预算人数年人均1000元标准安排。
(5)住房公积金按财政全额供养在职人员档案工资总额的5%安排。
(6)津补贴按全额预算人数年人均3000元标准安排。
(7)居委会经费:按每个年均2万元标准安排。鉴于破产改制企业人员移交部分社区居委会管理,对长安社区居委会、羊楼司1个居委会、儒溪1个居委会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万元。
(8)农村税改转移支付、税改新增农业税、村级附加补助、减轻湖区农民负担转移支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等继续按相关文件确定的金额安排。
(9)乡镇偿还市本级垫付债务支出,按2004年市人大通过的方案,应偿还额在2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数偿还;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偿还。乡镇偿还实际垫付债务包括国外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基金会借款、财政往来资金等。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未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任何乡镇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增债务。
(10)对于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市级工作任务,市财政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过去实际补助情况等因素,核定专项体制补助。
(11)为增强白云镇、城南乡、儒溪镇对海螺水泥、三湾工业园、儒溪化工园的协调与协税责任,市财政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中,按形成地方可支配财力的1%安排协税工作经费。
(12)桃矿街道办事处与黄盖镇支出基数比照市直部门预算标准确定,在上级有关体制补助中安排。鉴于两地移交我市后尚存在部分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上级给予的有关补助资金,在按全市统一标准安排正常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必须用于解决遗留问题。
3、其他事项
(1)体制期内国家出台工资调整政策,按补助系数相应调整乡镇支出基数。
(2)体制期内经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人员调动、全额预算人数增减,相应调整乡镇支出基数。
(3)国家对农村综合改革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政策补助到乡镇,乡镇应按政策要求妥善使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属于市本级管理的专项支出基数上划市财政,列作乡镇上解支出。
(4)各乡镇要统筹安排市补助支出基数、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及其他自有财力,切实保证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与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按政策兑现。
(5)各乡镇在市工资统发中心发放的工资,全额列作乡镇往来结算资金,计入乡镇财政支出。
(6)各乡镇支出拨付与完成收入进度挂钩,由市财政按月调度,年终统一结算。
(7)本体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体制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