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3-05-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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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1年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临政发〔20115

LXDR—2011—0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央、省属驻临单位: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水利工作,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字〔2007〕32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征集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我市境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6‰缴纳,银行、保险、信用社等按上年的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4‰缴纳,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缴纳。

2、在职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人事代理职工等,我市境内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团体符合上述范围的在职职工以及与用人单位事实存在劳务依存关系的从业人员,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

3、农业用地和未使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每亩800元缴纳。

4、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所占投资份额(股份)的收入部分以及中方职工(含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照上述行业和人员标准缴纳。

5、城乡个体工商户根据其年度经营收入的0.6‰缴纳。

6、其它见表一、表二。

二、缴纳办法和时间要求

1、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于本年度6月30日前一次性征收;其在职职工的应缴部分,由企业财务部门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一次性上缴征收部门。

2、个体工商户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内,根据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销售或营业收入分两次征收,多收或少收部分第二年结算。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资发放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扣缴,交市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办公室。应缴而未缴纳的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从下拨经费中或在财政决算时扣缴。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含委托审批)由国土管理部门按批准量一次性收取。

5、进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干部职工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由市工资统发中心于6月10日前一次性扣缴。

三、加强征收管理

1、市征集办负责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组织、协调和管理。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考评办将定期督查,并及时通报。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年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市征集办应在下年度继续追缴,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市征集办应会同法院、税务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到位。

2、各代征单位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必须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加盖“临湘市防洪保安资金征集领导小组财务专用章”和“临湘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专用章”,对收费不出具专用收据的,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缴入库情况,市征集办会同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定期检查,对漏收、少收及挪用等情况,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处罚。

3、除特别规定外,防洪保安资金实行就地征收,市征集办在利于及时足额征收并严格遵照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可对本市防洪保安资金的具体征收办法和代征单位另行规定和调整,并根据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直接向征收对象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4、为了加强征收工作的社会监督,防止资金流失,市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办将聘请有执收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对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标准、执收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5、代征单位的手续费按过来执收标准给付10%,对个别征收工作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单位,经市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办和市非税局审核批准后,采取定额征集的办法计征。

 

附:2011年各代征单位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任务表

    2011年各乡镇(办事处)防洪保安资金任务表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2011年各代征单位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任务表(一)

代征单位 征收对象和范围 征  收  标  准 任务
(万元)
备注
地税局 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单位、合资、租赁、联营企业(纳入优化办的除外) 企事业上年销售、经营收入或其它收入的0.6‰;保险上年保费收入的0.4‰;银行(含信用社)上年利息收入的0.4‰。 40  
公安局 新增入城人员(迁入、调入、上户) 每人每年50元。 6  
交警大队 交警管辖的车辆(不含客运中心和农机管理车辆) 大客(货)车、特种车每台每年300元,农用车、的士、小客、中巴、小车、小货车每台每年200元,摩托车每台每年50-80元。 35  
客运中心 城区营运的中巴、的士、出租摩托 中巴、的士每台每年200元;摩托车每台每年50-80元。 6  
国  土
资源局
非农业建设用地 每亩800元。 8  
市场管理
中心
全市各市场内和城区临街的门店、摊位营业户(纳入优化办的除外) 每户每个摊位,小户每年80-200元;大中户每年200-500元。 10  
乡镇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部分、个体工商户 每人每年80元、每户每年50-200元,大私营企业主和经营户按产值收入核算。 15 各乡镇具体任务数附后
优化办 全市纳入优化的企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 从业人员每人每年80元,经营收入0.6‰。 36  
征集办 行政、企事业人员,私营企业在职从业人员 每人每年80元。 45  
农机局 全市农用车辆和机动助力车 6轮车和大轮式拖拉机每台每年200元,5轮车、手扶和小轮式拖拉机、城区营运车、摩托车、三马车每台每年120元,其他由交警大队代征。 6  
房产局 全市房屋门面、摊位、房地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小面积的每户每年50-100元,大面积的每户每年200-500元。 2  
工资
统发中心
全市财政统发工资人员 每人每年80元。 55  
文化局 全市娱乐、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 每人每年80元。 2  
三湾
工业园
全园公、私营企事业单位和在岗从业人员 企事业上年销售、经营收入或其它收入的0.6‰,员工每人每年80元。 15  

2011年各乡镇(办事处)防洪保安资金任务表(二)

单   位 计划任务(元) 备   注
长安街道办事处 18000  
白云镇 8000  
城南乡 9000  
五里牌乡 16000  
羊楼司镇 26000  
坦渡乡 10000  
源潭镇 16000  
定湖镇 16000  
聂市镇 12000  
江南镇 20000  
儒溪镇 10000  
乘风乡 9000  
黄盖镇 20000  
桃林镇 20000  
横铺乡 6000  
忠防镇 20000  
长塘镇 10000  
白羊田镇 9000  
詹桥镇 23000  
桃矿街道办事处 20000  

乡镇(街道办事处)个人部分人员包括:政府机关、财政所、卫生院、水管站、农技站、农机站、司法所、畜牧站、供销社、企业办、广播站、林业站、文化站、计生站、企业在职工人员、居委会干部职工和辖区内工商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