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临政函〔2011〕56号
LXDR—2011—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了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切实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征管工作,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8〕53号)、《临湘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第16次)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区“两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合控管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临湘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同时向市规划局、市墙改散装办交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平、立、剖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填写“两金”缴款表,临湘市政务公开中心印制的《临湘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联审表》,领取临湘市财政局监制的《临湘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并到银行设在市政务公开中心大厅的收费窗口缴纳应缴款项。以2011年12月底为界,之前用纸质资料审批,之后用网络资料审批。
2、建立“先费后证”机制。市规划局、市房产局要严格按照“先费后证,以证控费”的原则为单位(个人)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预售证。其具体操作程序分别为:市墙改散装办根据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核算出应缴“两金”数额,督促建设单位(个人)按时缴清款项,办理好相关手续,并在《临湘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联审表》对应栏目中签出审批意见;市政务公开中心则根据建设单位(个人)“两金”缴纳情况,市墙改散装办签出的审批意见,做出是否同意发放《临湘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签字,市规划局收到政务公开中心签具的同意发证意见后,方可向建设单位(个人)发放《临湘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保存联审单备查。对未缴清“两金”的建设单位,由市墙改散装办向市政务公开中心提供资料,并转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在未得到建设单位“两金”征缴发票或市政务公开中心书面通知前,不得发放房产预售证。
3、建立窗口联办机制。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墙改散装办必须在十月底以前派出专人包括一名主管审批的副职,在临湘市政务公开中心办证大厅内设立专门窗口。由市政务公开中心牵头,具体承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收费服务,信息采集和“两金”征缴审批的资料传递等工作,搞好市规划局、市房产局与市墙改散装办日常性工作的衔接,并为缴款人提供咨询、登记、收费、开票一条龙服务。为了确保窗口联办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务公开中心要克服困难,尽可能为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墙改散装办提供办公场地;市规划局要在十月底以前将制证终端移至办证大厅窗口;市墙改散装办要尽量简化“两金”征缴手续,广泛宣传墙改和散装水泥政策,最大限度地为缴款人提供方便。
4、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市规划局或市房产局与市墙改散装办分别为联合执法对口联系部门,双方要加强沟通。由市政务公开中心出面协调,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乱搭乱建,后报先建,少报多建等偷逃税费的违法行为。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市墙改散装办、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应严格规范涉费执法行为,认真处理好工作合作和执法分工的关系,维护政府性基金执法主体的统一性、执行政策的严肃性和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二、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政务公开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墙改散装办召开联席会议(2011年底以前原则上一月一次),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城区范围内“两金”收缴时,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墙改散装办协作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2、建立对口联系机制。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墙改散装办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和协商研究事项由市政务公开中心具体衔接。在召开联席会议前市政务公开中心应深入到市墙改散装办、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建设单位(个人)之中,做好调研工作,确定协调主题。对因特殊原因无法达成共识的协调主题,要及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三、建立奖惩机制
市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墙改散装办、市政务公开中心开展协助“两金”征缴工作,不断完善开展这项工作的奖惩机制。对及时、全面提供“两金”征缴信息、认真履行先费后证、联合执法等协费护费职责的,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市政府原则同意,按“两金”征缴实际到帐总额的5%作为代征手续费、奖励基金拨付给市规划局(或市房产局)、2%奖励给市政务公开中心。对征收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两金”流失的主要责任人,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由市财政负责,在协费护费奖励资金中扣回。
附件:1、临湘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联审表;
2、临湘市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临湘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联审表
| 建设单位 | 基建性质 | ||||
| 建筑面积 | 征收比例 | 墙改基金 |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
| 应收金额 | 实收金额 | ||||
| 墙改 散装 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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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 局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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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 公开 中心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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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临湘市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 基建性质 | 墙改基金 (建筑总面积) |
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 (建筑总面积) |
征 收 比 例 |
备 注 |
| 商品用房 及住房 |
每平方米10元 | 每平方米2元 | 100% | 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达到70%以上,可按使用比例退返。 |
|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 每平方米10元 | 每平方米2元 | 50% | |
| 纯公益事业 用房 |
每平方米10元 | 每平方米2元 | 50% | |
| 私建自住房 | 每平方米10元 | 每平方米2元 | 50% | 住宅360平方以下按50%征收,超过部分按100%征收。 |
| 拆迁安置住房 | 每平方米10元 | 每平方米2元 | 按上级文件执行 | |
| 保障性住房 | 每平方米10元 | 每平方米2元 | 按上级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