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临政发〔201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和省、岳阳市驻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1〕2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依法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有接收安置转业士官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服役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孤儿以及因战、因公致残五至八级的伤残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应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一律由市退伍安置部门按规定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复学毕业后不再安置;不愿复学的,按照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省、岳阳市驻临和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及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省民政厅统一下达的任务为准。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省、岳阳市驻临单位,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一律由市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被安置后,不愿去所安置单位的,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可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市退伍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对既不愿去所安置单位,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自谋职业的,政府不再负责其安置,并视为放弃自谋职业补偿。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退伍安置部门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市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符合安置条件、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市退伍安置部门要确保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金和培训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市退伍安置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2012年元月底前,全市要完成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鼓励和扶持有专业特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扶助。
二、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根据湘政发〔2011〕20号文件的要求,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置其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所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也应缴费参保。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但待分配时间原则不超过一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六个月),由市退伍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接收单位要确保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各项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要按照不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市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
三、加强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一项政治任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加强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地方政府的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和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安置任务完成的情况将作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定的依据;对认真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积极自谋职业、为地方建设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
附件:临湘市2011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临湘市2011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单位:人
| 单位 | 计划数 | 备注 | 单位 | 计划数 | 备注 |
| 市卫生局(下属) | 4 | 市旅游局 | 1 | ||
| 市国土资源局(下属) | 2 | 市招商局 | 1 | ||
| 市建设局(下属) | 7 | 市人防办 | 1 | ||
| 市农业局(下属) | 2 | 市移民局 | 1 | ||
| 市畜牧水产局(下属) | 2 | 市环保局 | 2 | ||
| 市林业局(下属) | 4 | 市农机局 | 1 | ||
| 市民政局(下属) | 1 | 市药监局 | 2 | ||
| 市水利局(下属) | 4 | 市城建投 | 1 | ||
|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属) | 2 | 桃林镇政府 | 1 | ||
| 市交通局(下属) | 5 | 遗留问题1个 | 源潭镇政府 | 1 | |
| 市人口和计生局(下属) | 3 | 长塘镇政府 | 1 | ||
| 市房产局(下属) | 3 | 市供销联社 | 1 | ||
| 市教育局(下属) | 2 | 白羊田镇政府 | 1 | ||
| 市文广新局(下属) | 2 | 火车站 | 2 | ||
| 市市场管理中心 | 1 | 市邮政局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