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收安置房
和村民自住房集中统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1〕19号 LXDR—2011—01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收安置房和村民自住房集中统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收安置房和
村民自住房集中统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严格控制私房建设,缓解控违工作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分区实施、保障安置”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近期规划建设用地、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地区(包括村、居民禁止建房区域和村、居民集中还建的区域)集体土地上征收安置房和村民自住房集中统一建设。
本办法所指村民,包括城市规划区已实行村改居委会、村民变居民后,仍在原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 安置对象:
(一)在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二)符合危房安置条件,按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就地改建、重建且自愿按成本价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住户。(三)农业“小三场”需安置的农牧职工。
第四条 安置方式:
(一)征收安置以就地、就近、集中安置为主,原则上不跨区安置。确需跨区安置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向城市规划区域周边延伸安置,不得由城郊向市中心城区安置。(二)征收户购置安置房可采取货币补偿抵扣方式,也可采取合法产权正屋面积抵扣置换方式。(三)根据地域情况和规划要求,经安置对象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安置房或宅基地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五条 安置标准:
(一)按“一户一套”普通型商品房标准在集中统一建设的居民区(点)进行安置。(二)安置面积:基本户型分为四档:户籍人数1人的为55至70平方米、户籍人数2人的为80至90平方米、户籍人数3人或符合征收分户条件未婚子女1人的为110至120平方米、户籍人数4人以上或独生子女家庭户籍人数3人的为125至130平方米。
第六条 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凡将原有房屋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申请再建自住房。
村民在原有宅基地危旧房改建,按法律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从严管理。
村民按本办法在居民点集中建设自住房屋,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建筑密度等符合城乡规划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七条 村民申请集中建设自住房屋条件:
(一)申请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户籍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居委会(村),且拥有村组分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居委会(村),经批准迁入到本居委会(村),且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并在本居委会(村)实际居住时间满10年同时拥有村组分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本居委会(村)乡规民约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二)家庭、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房户;2、同一家庭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建房;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4、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需要还建;5、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原有合法住房危险性属于C级或D级;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村民集中建设自住房的对象,应向所在居委会(村)提出申请。居委会(村)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纪检监察组织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组织讨论、审查,审查意见和上报名单必须在当地张榜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控违办核实,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核发相关证件。属城市建设征地项目的,还需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签章确认。
安置对象的审定、安置房的分配等参照前款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安置小区(安置点、居民点)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组织编制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居民点和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再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控违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建设管理的规划统筹、协调监督和年度计划、优惠政策的拟订;规划、国土、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办理报批及具体建设项目的核定、安置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市投市建项目由市政府负责资金调度。
第十一条 凡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土地收储项目需要征收安置的,先从其项目征收准备资金中预支,作为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建成后,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机构提供成品房交由征收项目用地单位结算抵扣。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住房之外的公用、商用设施与建(构)筑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后可采取市场方式运作,所得收益作为城市规划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安置点和居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安置点和居民点建设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后从低收取。
安置房基准价格为成本价,由市建设、房产和物价部门参照经济适用房成本科目核定。
第十四条 安置小区连接城市主次干道的基础设施,由市政府列入城建计划。
第十五条 安置点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集体土地性质。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安置点和居民点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非法转让、出租、倒卖安置点和居民点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建设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