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综合整治洗砂洗矿及花岗岩行业的通告
临政通告〔2011〕6号 LXDR—2011—00016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洗砂洗矿行业的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中共临湘市委、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临发〔2008〕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1月25日起在全市开展洗砂洗矿及花岗岩石开采行业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洗砂洗矿的企业和个人均属本次综合整治的范围。
二、整治要求。未经市环保、工商等部门审批从事洗砂洗矿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三、整治原则。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依法设立”的原则对全市洗砂洗矿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对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洗砂洗矿厂予以依法取缔。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但无环保等审批手续,无有效污染防治设施,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的洗砂洗矿厂实行停产整治,整治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机生产。
四、整治措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同意的洗砂洗矿企业一律实行停止供电措施,并由市工信局、工商局、电力局对有关供电设施用专用封签实行锁封,破坏封签,私自接线通电进行洗砂洗矿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责任追究。环保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工业信息化局、电力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要相互配合,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治的洗砂洗矿企业坚决予以打击,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洗砂洗矿的或入股洗砂洗矿企业的,必须退出或退股,否则,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其责任。
特此通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