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3-05-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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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临政通告〔20115  LXDR—2011—00014

 

为深化我市殡葬改革,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市区(东起金桥路、西抵三角坪、南至高速公路跨线桥、北至京广铁路)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严禁送葬车辆在社区和城市道路抛撒纸钱、燃放鞭炮、焚烧遗物及其它从事迷信活动的行为。

二、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乱埋乱葬。城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地需要迁移的坟墓,应当迁移到鸿鹤公墓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公益性墓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建设和经营公墓、殡仪馆等殡葬设施,违者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国土、林业、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四、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经营依法接受民政、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鼓励移风易俗。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在殡仪馆办理丧事。市殡仪馆应当公开殡仪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阳光操作。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市物价、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宣传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耐心做好群众和居民的说服教育工作,做好本乡镇和街道、村(居)委会的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七、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临湘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丧事的,由市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从严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市民政、城管、公安、国土、林业等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对妨碍殡葬执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