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伴自来水征收的通告
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伴自来水征收的通告
LXDR—2012—00009 临政通告〔2012〕4号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伴自来水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外地驻临单位、城区居民住户及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其他收费对象的环卫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局直接上门收取或依法委托其它单位代收。
二、征收标准:全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同)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按其用水量的数额,每吨征收0.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按每月每户9.5元的标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