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湘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管理办法的
通 知
LXDR—2012—00008 临政发〔201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将《临湘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临湘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临湘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联络员的管理,根据《临湘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工作安排、人员编制、经费由所在乡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村(居)委会联络员由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培训。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定期组织村(居)委会联络员进行业务学习,全面掌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法律政策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负责全市各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做好法律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培训、咨询和组织发动工作;负责和协调好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等工作;拟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操作规则,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出保险、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负责参保对象参保业务档案、财务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参保对象参保实施工作的计划下达、督查考核、业务指导工作等;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核算工作,与金融服务机构衔接做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象养老金发放工作等。
第六条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工作;负责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的申报、初审工作;配合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搞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搞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等。
第七条 村(居)委会联络员的职责:做好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参保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以便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及时申报人员到龄、死亡信息,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及时上解参保人员所缴的基金。不贪污、不挪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考核内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奖励资金与工作实绩挂勾。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基金征缴任务的乡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造成重大影响的乡镇,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各乡镇要明确班子成员分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有联络员;按时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确保基金运行无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无漏报、瞒报;报表等业务数据及时上报等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或超额完成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后向市政府推荐评先评优、个人立功等表彰。对任务不能及时完成、排名为最后三名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乡镇考核评分标准
| 项目 | 计分 | 评 分 标 准 | 扣分 | 得分 | |
| 政策宣传 | 5 | 基层组织健全,政策宣传到位,居民缴费积极性高。 | |||
| 组织领导 | 5 | 乡镇党委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召开相关会议。 | |||
| 业 务 经 办 |
参保 登记 |
5 | 1、参保登记人数占应参保人数95%以上,未达到扣2分。 2、参保登记数据库准确无误,每错5人扣1分。 |
||
| 资料 报送 |
5 | 1、各项经办业务资料齐全。 2、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等数据资料。 |
|||
| 基金征缴 | 50 | 1、征缴率达到85%以上,计3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及时足额上解基金计20分,上解不及时扣10分。 |
|||
| 养老 人员管理 |
30 | 1、到龄人员按时申报,及时将领取养老金存折发放计10分,迟报一次扣2分。 2、及时申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计20分,漏报、迟报1人扣1分。 |
|||
第十一条 奖励与处罚
1、完成任务奖励办法。
对完成参保缴费目标任务85%以上的乡镇,分别给予奖励:
| 乡镇符合参保 缴费人数(人) |
完成任务奖励(万元) | ||
| 100%以上 | 90%以上 | 85%以上 | |
| 2万—3万人 | 2 | 1 | 0.5 |
| 1万—2万人 | 1 | 0.5 | 0.3 |
| 1万人以下 | 0.5 | 0.3 | 0.2 |
2、对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目标任务85%以下的,从85%起每下降1%扣减相应乡镇转移支付经费500元,最高扣减5000元止。
3、按时申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每上报1人,分别奖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10元,村(居)委会联络员40元,年终一次结算。
4、每瞒报、漏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1人,处以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其中: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20元,村(居)委会联络员80元),从申报奖励经费中抵扣,如奖励经费不足,分别从乡村两级转移经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贪污、挪用基金的,取消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络员资格,乡镇工作人员调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有各项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临湘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防止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发生,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对象。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村(居)委会协助,每年进行一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人员要加强稽核和抽查。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资格认证要坚持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把关,并积极探索网络视频认证和指纹认证,特别是建立养老人员的面部特征初始数据库,养老人员定期比对认证等新方法。
第六条 对拒不参加领取资格认证或认证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待认证合格后再予补发。
第二章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第七条 村(居)委会联络员应于每年3—5月到本村(居)委会待遇领取人员家中,面见本人核对,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提供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
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村(居)委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村(居)委会联络员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核对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后,符合条件的在《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管理台账》相关栏目上签字并按手印,对已死亡的要填写《死亡申报表》上报,对未参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填写〈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暂缓发放表〉上报。
第八条 对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及其他特殊对象,由村(居)委会联络员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共同上门核对,落实相关情况。
对居住异地的待遇领取人员,村(居)委会联络员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应索取待遇领取人员近期拍摄带有日期的本人照片,并电话联系予以确认。对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要填写《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暂缓发放表》上报。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汇总《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核减表》、《死亡申报表》、《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暂缓发放表》后,及时上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章 待遇领取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九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制定好近期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与组织老年活动结合进行的方式方法,使待遇领取人员乐于接受,配合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确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及出国(境)定居的应建立注销申报制度,由村(居)委会联络员及时申报,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及时汇总,变更管理台账和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发生户籍变更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亲属及时报告所在村(居)委会联络员,村(居)委会联络员应在3天内报告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于次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发手续。
第十三条 出国(境)定居或户籍变更的,其变更手续待上级有关政策出台后,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需返还个人账户金额的,经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终止其参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冒领、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十七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的机关(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权的机关(单位)。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给予实名举报人一定的举报奖励。经查实属冒领、骗取养老金的,奖励金额为100元。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以欺诈、仿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时,为待遇领取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理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实举报人系诬告的均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服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举报奖励所需的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