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3-05-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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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通知

LXDR—2012­—01003  临政办函〔201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科学有序开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关口。项目未动,方案先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开发)建设项目(下同)各部门应当把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核准等报批手续的前置条件;在开发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市水土保持部门批准,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再凭市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报告书(表),到市发改部门办理立项、核准,到市环保部门办理环境评价,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等手续。否则,市发改、市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发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建材、采石、洗矿、洗砂、大规模山地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凡征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小型开发建设项目应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业主单位必须按照主体工程施工要求,保证水土保持工程所需的资金安排、组织设计、建设工期、工艺流程、分区布设,确保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的计划一致,同步有序,把“三同时”制度落实到开发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三、强力推行水土保持设施前置验收条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前置条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要到市水土保持部门申请先验收其水土保持设施。市水土保持部门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时,应邀请相关主管部门一道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部门应凭水土保持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市水土保持部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予项目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贯彻落实水保执法的联合协作机制。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市直单位在办理开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时,要自觉执行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审协作制度,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市发改部门要将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征求水土保持部门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和采矿许可审批手续时,要将水土保持审批意见作为审批条件;市环保部门要把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落实水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督;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对涉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配合水土保持部门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市财政部门要将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公告费用纳入预算;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保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全面执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开发建设项目的业主必须按照湘价费〔2009〕62号文件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规费。凡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的,谁流失谁治理,无技术能力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标准的,应向市水土保持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市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治理。在建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必须向市水土保持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在建项目,拒报水土保持方案、拒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