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国家税务局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3-05-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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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湘市国家税务局

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国税发〔201135

LXDR-2011-44002

 

局内各单位,桃林税务分局:

《临湘市国家税务局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已经临湘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临湘市国家税务局

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药零售行业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优化税收秩序,合理纳税人税收负担,有利纳税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医药零售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零售行业是指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药品、医疗器械等销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工商、药监、医保等部门的登记信息与国税登记信息比对分析,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经营形式,加强对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的管理,并将营利性的医疗诊所纳入正常征收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电子记账的,应当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其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法定税率计征增值税。

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岳阳国家税务局个体建账户税收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入个体建账户管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个体双定户定税时,将“个体定额管理系统”(电脑定税)生成定额作为重要依据,还应当将是否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障卡交易系统POS机数量、以往社保卡交易金额等因素作为核定应税销售额的重要参考指标,合理核定纳税人的定额。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票开具的销售额或者发票开具金额加现金收入大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销售额,应按实际发生的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合理核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建帐户、个体双定户的发票票种和用量。纳税人销售药品时必须按规定开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湖南省货物销售发票(卷同发票)》,无论购货方是否索要发票,应当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得拒开。

第九条 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对拒不安装、使用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级国税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将医药零售行业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与社保等部门的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涉嫌隐瞒销售收入的纳税人,要及时实施纳税评估;存在重大偷税行为的,应当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确定医药零售行业的刷卡和现金收入比例。对在医保中心取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开通、使用医保刷卡的纳税人,参考比例如下:

经营地段 现金销售收入与刷卡销售收入比例
西正街 2:8-4:6
南正街 3:7-5:5
北正街 3:7-5:5
路  中 4:6-5:5
五里牌 5:57:3
乡镇集镇 7:3-10:0

第十二条 第三方信息测算销售收入法。根据从医保、银行等部门获取的纳税人销售信息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的方法。

测算公式为:

现金销售收入=(医保卡取得部分销售收入?医保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现金收入占销售收入比例

当期销售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医保卡取得部分)+其他销售卡销售收入(其他销售卡)+销售收入(现金取得部分)-免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收入(含税)*税率

第十三条 建立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保局、工商、地税、质监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征管科按季度从医保中心提取具体纳税人的医保销售收入,传递税源管理部门,为税收管理员征期审核评估提供参考依据。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深入调查,找出医药零售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确定主、辅指标,根据POS机监控情况、纳税人进、销和存情况,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

第十四条 对医药零售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以下方法:第三方信息测算销售收入法、最低税额控制法、现金比例确认法。在实际纳税评估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时使用多种评估方法,以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湘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