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3-05-23 00:00
浏览量:1 | | | |

临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湘市财政局

临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

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劳社发〔20111

LXDR—2011—04001

 

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依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职工因公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费收支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二、费率确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我市各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甲0.8%、乙1.0%;二类甲1.7%、乙2.0%;三类甲3.0%、乙3.5%、丙5.5%。

三、费率浮动。一类行业暂不实行浮动;二类行业浮动缴费费率分别为1.2%、1.5%、1.7%、2.0%、2.4%、2.7%六档;三类甲、乙行业浮动缴费费率分别为2.0%、2.4%、3.0%、3.5%、3.9%、4.5%六档,三类丙浮动缴费费率分别为5.0%、5.5%、6.0%、6.5%、7.0%五档。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高于缴费额30%-50%(含50%)的用人单位,浮动缴费费率上调一档;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高于缴费额50%、事故频繁或出现重大工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浮动缴费费率上调两档。本通知下发后,对二、三类行业中一年内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每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