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5—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及《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岳政发〔2012〕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征管认识。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专用基金。我市自价格调节基金开征以来,在调控市场价格,扶持特殊时期的“菜篮子”、“米袋子”、“汽罐子”工程,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政策性补偿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明确征收职责。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市市场管理中心、市自来水公司、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为价格调节基金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办好委托手续。除上述代征单位外,其他各单位的价调基金由市价调办会同有关单位收取。被征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履行义务,落实责任,确保价调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到位。市价调办和各代征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价调基金征缴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早部署、早落实、勤征细管、不折不扣地完成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市新闻单位要加大对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收入征缴。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价格调节基金目标任务征管到位。各系统价调基金收缴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其下属单位应缴未缴部分,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缴纳,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由财政在预算拨款或财政专户拨款中扣缴。对不按规定缴纳或漏交、少交、拒交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物价政策查处;必要时将按《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今年,市政府不受理任何减免报告,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的单位,必须先完成缴纳任务后,年终市政府酌情给予补贴。
四、规范支出管理。价格调节基金是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价调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及相关资料,市价调办做好相应的论证审核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和市财政部门执行。
五、严格票据、资金使用。征收价调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加盖“临湘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对征收时不出具上述票据的,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向市价调办、市物价、市财政部门举报。市价调办必须将直征的和各代征单位代征代缴的价调基金及时足额缴入临湘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单位提供的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征收价调基金,更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加强征缴监管。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督促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考评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对行动不力、进度不快的单位和责任人下发督缴通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计分依据。
附件:2015年价格调节基金征缴目标任务表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2015年价格调节基金征缴目标任务表(一)
| 单 位 | 责任人 | 任 务 (万元) | 征收标准和范围 |
| 市发改局 | 熊 丽 | 7 | 1、承揽建安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单位,按报建面积每平方米4元征收或按建安总造价征收5‰。 2、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 3、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4、市管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性上调时,向受益单位按当年调价增值额征收5%。 |
| 市地税局 | 袁光辉 | 25 | 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 |
| 市国土资源局 | 程金波 | 1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地产转让按成交额的2‰征收;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国有土地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 |
| 市房产局 | 刘乔新 | 150 | 城区房屋出租、转让、出售、登记,抵押、拍卖,按租金、交易额或抵押额的3‰征收。 |
| 市公安局 | 曹青松 | 9 | 网吧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
| 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综合管理局 | 晏国金 | 40 | 按市人民政府临政发(201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 |
| 市运管所 | 张海刚 | 40 | 各类营运车辆征收标准:大中型客车每台每年征收60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每吨每年征收100元,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五吨以上按五吨计征。 |
| 市城市公共 交通管理所 | 蒋智勇 | 7 | 城市出租车每台每年征收480元。 |
| 市市场管理中心 | 李红宇 | 2 | 市场个体摊位每个每年按30元征收。 |
| 市自来水公司 | 闾开耀 | 自来水供应按抄表数每吨0.02元,由市价调办查帐征收。 |
2015年价格调节基金征缴目标任务表(二)
| 单 位 | 责任人 | 任 务 (万元) | 征收标准和范围 |
| 市政管理中心 | 周丽群 | 茶楼、咖啡西餐厅、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发、婚庆(摄)影楼、体育健身、游泳场馆、打字、复印、印刷、雕刻、户外广告、摩托车修理厂(店)、配件销售、黄金珠宝奢侈品销售、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一、二、三类汽车修理厂(含汽车美容、洗车)按营业收入征收1%。 | |
| 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严 历 | 1 | 烟草复合肥按每吨1元征收。 |
| 龙源水库 管理所 | 胡四耀 | 1、行政事业性、专项性收费、其它非税收入按收费金额征收3%(服务性收费按收费金额的2%征收); 2、供水按每吨0.02元征收。由价调办查账征收。 | |
| 市电力局 | 倪 斌 | 电网企业按隶属关系按实际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由市价调办查账征收。 | |
| 华润天然气公司 | 吴金锋 | 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售气量0.03元/立方米,由市价调办查账征收。 | |
| 市五尖山 森林公园 | 李垂利 | 按门票附征每人/次1元,由市价调办查帐征收。 | |
| 临湘山水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张国金 | ||
| 市人防办 | 王立新 | 3 | 行政事业性、专项性收费、其它非税收入按收费金额征收3%;服务性收费按收费金额的2%征收。 |
|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刘星魁 | 2 | |
| 市环保局 | 李四雄 | 6 |
2015年价格调节基金征缴目标任务表(三)
| 单 位 | 责任人 | 任 务 (万元) | 征收标准和范围 | |
| 市人社局 | 邓寒屏 | 4 | 行政事业性、专项性收费、其它非税收入按收费金额征收3%;服务性收费按收费金额的2%征收。 | |
| 市农业局 | 余 良 | 1 | ||
| 市商务局 | 汤其加 | 1 | ||
| 市广播电视台 | 方 觉 | 4 | ||
| 市规划局 | 吴际望 | 5 | ||
| 市建工质监站 | 彭小阳 | 5 | ||
| 市污水净化中心 | 阳 建 | 2 | ||
| 市环卫局 | 王文龙 | 2 | ||
| 市林业局 | 李垂利 | 2 | 局机关、各站所 | 行政事业性、专项性收费、其它非税收入按收费金额征收3%;服务性收费按收费金额的2%征收。 |
| 市教育系统 | 朱琼波 | 局机关、各二级机构 | ||
| 市人口计生局 | 李晓鸣 | 3 | 局机关、计生服务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 |
| 市畜牧水产局 | 陈海珠 | 1 | 局机关、各站所 | |
| 市民政局 | 孙少游 | 1 | 局机关、殡葬管理所 | |
| 市卫生系统 | 唐瑾琦 | 3 | 局机关、各二级机构 | |
| 市水利局 | 皮述禾 | 3 | 局机关、各站所(文件单列的单位除外) | |
| 市建设局 | 吴天星 | 3 | 局机关、各二级机构(文件单列的单位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