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6/2018-1377381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临湘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05-11
  • 信息时效期: 2023-05-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临政通告〔2018〕5号
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除治和疫木监管的通告
来源:法制办   日期: 2018-07-0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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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8—00002

为加强我市松材线虫病除治和疫木监管,规范木材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14〕10号)等法律法规,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我市属于松材线虫病疫区,未经除害处理的的松科植物均属于疫木。任何单位(个人)采伐松树必须经林业检疫部门许可并办理采伐手续,在林业检疫技术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在限定区域和限定时间内,按限定方式采伐和处理松木、枝桠。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采伐松木和借疫木采伐进行滥砍乱伐,严禁私藏松木、枝桠。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松木材,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对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工作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督促辖区内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履行疫情除治义务,严格按照林业部门技术要求开展疫情除治,限期拔除疫点。

三、鼓励林农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社会化防治组织参与松材线虫病防治和疫木管理等工作,推进社会化防治。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个人)向林业部门申报,在疫情发生面积大的镇(街道)就地就近选择地点建设打木片、高温蒸汽薰蒸、胶合板等安全可靠的疫木除害处理设施,在林业部门指导和监管下实施疫木除害处理和安全利用,并建立相关制度和台帐。不能实施安全利用的疫木,应进行就地除害或者烧毁。

四、电力、通信、广电、建筑施工等有关单位在林地及其周边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回收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备的松木材料,及时向林业检疫机构报告并送样复检,发现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治措施。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林业部门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林业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林业部门应当强化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木材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确保疫木在指定时间、地点内完成加工利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严防疫木流失。

六、相关单位在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管理过程中,存在组织领导不力、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领导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在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和疫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