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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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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2017-06-30
  • 信息时效期: 2022-06-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临政办发〔2017〕1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临湘市政府办   日期: 2017-07-0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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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1.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凌晓明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李宗才同志、人社局局长邓寒屏同志为副组长,人社、财政、住建、规划、房产、公安、法院、国土、交通、水务、信访等部门副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处理各行业领域欠薪问题,形成治理欠薪的工作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有关情况摸底排查,及早发现和协调解决重点案件及问题隐患。

2.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源头管理

(一)推行农民工和工资支付信息实名制

3.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把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作为专门条款列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推广简易合同,坚持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的时间。

4.规范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将进场施工农民工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报送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并及时更新农民工变动信息。

5.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核算和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设的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下设立子账户,用于发放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以实名制为所有农民工在劳动监察大队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工资卡(折),并开通手机短信提醒功能,依托银行进行工资代发。

(1)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计量时,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30%的比例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其余部分支付给施工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按不低于工程款预算30%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每月准确核算当月农民工的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制作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工资发放日前送预存农民工工资的开户银行据实发放。开户银行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逐月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划入农民工工资卡(折)中。

(3)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款结算延误正常工资发放时间时,为避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当月核算应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或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劳务分包,应在施工任务完成后次月的工资发放日全额付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解除合同或直接与自己聘请的农民工解除合同时,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4)项目建设单位应不定期地检查农民工工资卡(折)是否真正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工资是否足额及时发放。

(5)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每月按时发放和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由属地行业监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补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6)对于不按时注入农民工工资款的项目建设单位,由市人社、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联合下发《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未缴纳的,依法责令整改,待完成整改,注入工资款后,方能依法施工。

6.项目建设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每月定期通过银行的农民工工资划入回执单,检查农民工工资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施工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不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农民工是否都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注册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办理了信息注册的农民工是否都办理了银行工资卡(折);农民工的工资卡(折)是否真正为农民工持有;农民工工作量、劳动报酬、工资核算明细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农民工本人的情况相吻合;农民工是否凭银行卡(折)到银行能领取工资。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并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和投诉箱,施工单位要在项目部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项目建设单位一经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并跟踪督办到位;如果一周内尚未整改到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请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7.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时,项目建设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要迅速介入,妥善处理。一经查实,由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处;一个项目中如果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出现三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对项目经理、施工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其不良行为记录在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可将其列入对投标人的资格限制条件。

(二)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

8.在房建、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本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人社局负责收取、管理和退付,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予支持和配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在劳动监察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子账户的情况,发现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未在劳动监察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子账户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先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先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子账户,否则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机构在建设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也应当查验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在劳动监察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子账户的情况,发现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未开设子账户的,应当要求该建设单位先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子账户,否则不允许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后,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并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建筑工地公示15天以后,未发现或没有农民工投诉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全额返还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缴存额的50%;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超过原规定缴存额的200%。

10.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已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平补齐。

(三)完善工程劳务有资质分包制度

11.在房建、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可以分包的工程项目应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并将建设工程由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分包(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为准)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必备条件之一。

12.所有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分包合同中应载明按月支付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审查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实名制信息录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实名制工资卡(折)办理情况。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三、明确支付责任,督促及时结付

13.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招用农民工的(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未按期收回的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14.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按季、半年、年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5.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16.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给挂靠或借用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接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挂靠或外借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接工程的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7.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留应留质保金限额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四、坚持多措并举,严格依法处置

18.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人社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19.建立拖欠工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三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再归集交换至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甚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20.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要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个人的消费、出行、出境等进行合理限制。

2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理实现“零容忍”。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重大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22.健全执法协作制度,加强与市、其他县联动处理跨区域案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3.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24.妥善处理欠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非法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25.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