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6/2023-2120433
  • 统一登记号:LXDR—2023—00002
  • 发布机构:临湘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10-08
  • 信息时效期: 2028-10-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 临政通告〔2023〕2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来源:临湘市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 2023-10-0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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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300002                                                       临政通告〔20232

 

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人口集中地区、公共场所、田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和其他杂粮秸秆、林木枯枝落叶等,以下简称农作物秸秆)。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禁止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工作负主体责任,在农作物收获关键期要派专人联村包保,开展宣传、巡查、劝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秸秆焚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村(社区)对禁止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落实宣传、发动、检查等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居民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知晓率达到100%,并加强引导、巡查、劝阻。

四、对主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行为的处罚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处罚主体,委托授权给长安、五里牌、云湖三个街道办事处进行执法,由长安、五里牌、云湖三个街道办事处根据委托权限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对外处罚文书需加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章。

五、对主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外的村庄区域、各镇区域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行为处罚由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处罚主体,委托授权给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执法,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委托权限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对外处罚文书需加盖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六、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八、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应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及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焚烧农作物秸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0-3751353(市农业农村局)、0730-3715058(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临政通告〔201714号)同时废止。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231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