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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湘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法制办   日期: 2016-06-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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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6—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9日

临湘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推动绩效评价、资产管理、投资评审、财政监督、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与预算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机结合,构建“六位一体”的财政运行管理机制。

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政策允许可以整合的专项资金,政府加强整合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所有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做到先有办法、后分资金,压缩资金分配的自由裁量权。

四、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程序,根据资金类型和额度,严格按照规定和权限报批。

1、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指标文件后,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所在线分管副市长研究确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30—100万元大额指标,应报告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大额指标报市长审定。对上级文件未明确到使用单位、政府可调控的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提出分配方案,按上述程序审批后,须报市长最后审定。

2、本级预算安排已明确使用单位与用途的专项资金。对已下达到单位的目标性定量专项经费,财政按进度拨付;对预算只作了定性安排而未下达到单位的专项经费,报分管财政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已预算到单位的切块经费,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所在线分管副市长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长审批拨付。

3、本级预算安排的政府预留机动项目。包括预备费、招商经费、接待费、会议费、应急经费、各种基金及政府临时取得的专项收入等,实行集中审签制度。单位在年初预算之外,凡要求财政追加安排的各项支出,必须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文件资料。财政部门按照“六位一体”管理机制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追加预算及资金安排渠道建议。最后由财政局预算股进行汇总后,报送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财政局长实行一月一次集中研究审定。特殊情况急需安排的追加事项,2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2万元以上须报市长审批,并在月末集中研究时提出复审。

4、超年初预算财力使用项目。包括当年收入超收财力和上级新增财力补助等,在按照第3条规定程序审批外,需报市人大财经工委备案后财政才能执行拨款,年末再按程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调整方案。

五、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政府对部分专项资金按政策要求进行合理整合,特别是村级“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移民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口涉农项目资金等,由财政、发改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支出方向,统筹安排支出项目,避免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使用和苦乐不均现象,确保解决市委、市政府决策的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项目、农村交通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问题。

六、按照“安全、高效、方便用款”的原则,支出拨付应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除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应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原则上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所属单位指标拨付乡镇财政所,再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七、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应在每月终了5日内,向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报告各项专项审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