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6-681431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临湘市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12-01
  • 信息时效期: 2017-12-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LXDR—2016—00015 〔2016〕第2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令
来源:法制办   日期: 2016-12-0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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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杜绝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禁火期: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区域内所有林地、城市园林绿化带及森林边缘300米范围内的林缘地。

三、禁火规定: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烧荒、烧田边地墈、烧火土灰;禁止在林内烧制木炭;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吸烟、驱蜂驱兽、野炊、烤火取暖;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焚烧杂草、垃圾;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点香烧纸、烧祭品及上坟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许可炼山造林;禁止在林内或林缘地的机动车司机、乘客向车外丢弃烟蒂、火种。

四、在禁火期内,违反禁火规定,在禁火区域内违法用火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予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