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来源:教育体育局   日期: 2019-08-0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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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中央、省与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

(二)落实城乡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落实中央统一确定的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随中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水平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继续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改造等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地落实教师工资政策。县级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政策,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的待遇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将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政策转化为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统一标准安排公用经费补助。按照中央统一规定,2016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

(二)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省财政在安排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时,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总体按约1/3的比例确定,其中:武陵山区和罗霄山区连片特困县、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和民族县按40%的比例确定,其他县按28%的比例确定。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措施。

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四、分担办法

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中央核定标准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所需资金,中央与我省按8:2比例分担;其他县所需资金,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中央与我省按5:5比例分担。建立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农村学校所需资金中央与我省按5:5比例分担,城市学校所需资金由我省承担。我省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由省与市县统一按照湘财预[2010]235号文件确定的原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分类分档办法进行分担。其中,省财政对武陵山区和罗霄山区连片特困县、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和民族县执行最高的资金补助比例。

五、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市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统筹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细则,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各级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