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5-07-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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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函〔2014〕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临湘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临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湘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临湘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临湘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临湘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临湘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湘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15件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临湘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预防预警

3.1 接警

3.2 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指挥与协调

4.4 紧急处置

4.5 安全防护

4.6 新闻报道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济

5.3 保险

5.4 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2 应急资源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防范有序、指挥有力、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临湘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及时进行救援。

1.4.3 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和工作效率。

1.4.4 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演习。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临湘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政委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新闻中心、市供电公司、市通讯营运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1.2 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全市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全市公共场所事故和跨乡镇的公共场所事故处置;对相关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作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部署和措施,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2.1.3 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指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1.4 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公共场所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以及实施交通管制;负责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参与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环保局:参与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大面积空气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区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环保技术支持。

市卫生局:负责伤病者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卫生防疫、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市商务局:参与大型商贸活动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市文广新局:参与文化娱乐场所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体育局:参与体育场所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应急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社会救助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公共场所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气、供水保障工作。

市新闻中心: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电力保障。

市通讯营运部门:负责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1.5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并贯彻执行其指令;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必要道路、航道的交通管制;负责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提出调整应急处置的建议和意见;向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指令;负责清理现场;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

现场指挥机构下设信息处理和联络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善后处理组,各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其职责分别如下:

信息处理和联络协调组: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联络协调各组处置工作情况,收集汇总情况及时上报和传达上级指令。

应急行动组:根据公共聚集场所应急事件的种类,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现场处置;控制现场局势和维护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违法者及犯罪嫌疑人证据;对现场进行新闻管制。

后勤保障组:为现场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餐饮、工作和休息场所;负责提供现场交通、通信和指挥部供电、供水、照明、医疗救护等。

善后处理组:负责清理现场;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救治、安置,对死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进行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人员。

3、预防预警

3.1 接警

各级公安机关接到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后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各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真实准确的事故信息。

3.2 处警

市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公共场所事故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市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向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应急处置准确、高效。

3.3.2 建立资源数据库。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将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应急处置的机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人员培训、演练等资料全部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随时调阅和检查。

3.3.3 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利用多种方式设置通讯网络,随时保持与各乡镇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市公安局的联络。

3.3.4 建立健全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专家组,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快捷、有效的技术支持。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2 预警级别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预警由岳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3.4.3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程度、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公共聚集场所事故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一般事故(IV级):4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

较大事故(III级):5人以上、8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1人死亡。

重大事故(II级):8人以上、12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2人死亡。

特别重大事故(I级):12人以上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4.1.2 应急预案启动

各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评估事件等级,并提请同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4.1.2.1 公共聚集场所发生一般事故(IV级)时,事发地乡镇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救援。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组织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4.1.2.2 公共聚集场所发生较大事故(III级)时,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4.1.2.3 公共场所发生重大事故(II级)和特别重大事故(I级)时,立即报告岳阳市或省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抢救受困遇险人员和财产,并全力配合上级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 应急响应行动

(1)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基层组织应迅速组织人员自救、互救,并立即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救援。

(2)乡镇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关预案。

(3)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长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开展处置救援行动。

4.1.4 信息报送

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报告。

4.1.5 特殊情况的处理

公共聚集场所事故跨本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协商有关同级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建立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乡镇(街道办事处)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渠道进行。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专线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终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讯联络。

4.2.2 值班

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2.3 现场信息采集

公共聚集场所现场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收集现场信息,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待救人员、事故现场、发展趋势与控制、医疗施救、救援进展、物资供应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与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络,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

4.2.4 信息处理

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汇总、综合,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领导,并及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 指挥与协调

4.3.1 公共聚集场所现场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2 各级公共聚集场所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

4.4 紧急处置

4.4.1 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社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先行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抢救财产。

4.4.2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当地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4.4.3 当事故(事件)险情继续发展,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当地社会稳定时,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商请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5 安全防护

4.5.1 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须服从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和指挥,依法科学实施救援处置,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保证应急处置地群众的安全。

4.5.2 加强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事故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4.5.3 对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和可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物品的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应急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

4.6 新闻报道

4.6.1 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共场所事故信息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和市新闻中心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

4.6.2 记者赴公共场所事故现场采访报道,由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市新闻中心统一协调。

4.7 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处置人员撤离现场。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发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防范,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 社会救济

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组织落实。

5.3 保险

对参保人员在事故中遇难、受伤的理赔工作,由相关保险公司及时足额理赔。

5.4 事故调查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真相和事故责任,收集相关证据。对违法犯罪人员,由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 信息保障

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信息网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6.1.2 通信保障

利用公用通信电话、专线电话网络和无线、移动等通信资源,随时保持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机构、上级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畅通。

6.2 应急资源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机关要组建一支以治安、消防部门为主体,以巡逻队伍为骨干,其他警种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随时应对公共场所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在内部安全防范和先期应急处置公共场所事故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单位治安保卫组织,配齐公共场所(馆)单位的保安人员,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

6.2.2 医疗卫生保障

公共场所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务人员,对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6.2.3 经费装备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保障处置公共聚集场所事故所需的经费。要为处置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专业队伍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工具,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械警具和头盔、盾牌等防护器材,以及调查取证所需的有关设备。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1.1 宣传

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应加强针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7.1.2 培训

市公安局负责乡镇派出所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负责企事业单位、部门内部保卫人员、社区治保主任、场所(馆)安全员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培训。

7.1.3 演练

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演练工作,要求每年组织演练1次,以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授予荣誉称号或追认为烈士;对不服从指挥、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公共聚集场所,是指社会人员可以往来、停留或聚集,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公共保健服务场所、公共游览场所、公共商贸场所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公共聚集场所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适用应急处置的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进行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