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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公司)

编稿时间: 2019-07-08 15:18 来源: 临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我要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次办”套餐服务规程

(分公司)

临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5月

申  明

一、请认真阅读本服务规程。申请人可按照本套餐事项办理,也可自愿选择合并事项。

二、到窗口现场办理“一次办”套餐服务前,(一)请先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即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http://gsxt.hnaic.gov.cn:8004/bsdt/)上完成名称自主申报,并下载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及承诺书;(二)对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应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定要求;(三)相关自然人要先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注册和四级实名验证。可进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hunan.gov.cn),在网站首页右侧扫描二维码即可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也可到登记窗口现场扫码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

三、本服务规程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开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有关审批服务信息,实施清单的全部内容您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详细信息:

http://www.linxiang.gov.cn/24733/24759/56797/index.htm

“我要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次办”套餐服务规程

一、事项名称 :“我要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套餐服务

二、市场主体类型:分公司

三、适用范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套餐服务联办证照(事项)

(一)营业执照;

(二)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暂定资质);

(三)涉税事项办理;

(四)经营范围中涉及的其他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许可。

五、受理窗口

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件事”综合窗口。

六、审批决定机构

市场监管、住建、税务等部门。

七、申请条件

新申报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八、材料清单(一单)

涉及

名称

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来源

份数

各类情形

材料要求

基本材料

1

“我要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套餐服务一次申请表单

申请人提交

1

填写规范,工整,不漏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申请人办理登记前,需先行对负责人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验证

3

公司章程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加盖公司公章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加盖公司印章,标注“与原件一致”

营业执照

1

住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交

1

◆属于自有房产,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提交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场所证明原件,场所证明应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等内容;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提交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属于租赁(借用)他人房屋,提交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或无偿使用房屋证明原件及上述(一)至(三)项规定的有关材料;

◆集群注册企业,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原件及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租赁(借用)商场、宾馆、酒店、市场铺位、商务楼宇等经营场地,提交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租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的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原件;

◆使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使用住宅或其附属设施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或其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必须处于有效期内

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暂定资质)

1

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会计、出纳、经营、统计等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

法定机构

1

暂定级

核验原件,必须真实、齐全,法人或公民签字,单位的盖公章

2

待开发项目的土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法定机构

1

暂定级

必须真实、齐全,盖公章

涉税事项

1

《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纳税人办税授权信息采集表》、《新办纳税人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承诺书》

办税服务厅

1

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不需要提交《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需提交,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提交《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代替《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完成实名办税认证的,可由授权办税人员作出10个工作日内补办承诺,提交《新办纳税人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承诺书》

填写规范,工整,不漏项并加盖公章

2

开户银行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3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申请人提交

1

4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

5

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核定时提供)

申请人提交

1

首次核定时提供

6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

1

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九、联合办理基本流程(一图)

“我要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次办流程图

(时限:12个工作日)

十、办理说明(一说明)

1、按照国家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要求,申请人办理登记前,需先行对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验证。

2、申请人在一窗申请时可同时委托刻制公章,待公章刻制完成后补盖相关申请资料印章。

3、本指南仅针对暂定级资质,符合以下条件可继续申报相应资质:

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实名办税信息登记已实现全省通办。办税人员选择网上办理形式的,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提交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申请后,系统直接分配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办理。

5、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由税务机关出具给纳税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进行税控设备发行时需要提供给税务机关。

6、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既可以选择在税控服务单位(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现场购买,也可以选择网上购买。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税控服务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购买。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发行税控设备后,才能申领发票。

9、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领发票的纳税人,可选择通过邮寄、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税自助终端领取三种方式取得发票,并通过开票软件自行下载发票领用信息。

十一、审批时限

营业执照2个工作日,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0个工作日。税务事项办理可即时办结。不符合相关情形,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且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上的最多需要20个工作日。

全流程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申请人装修、现场踏勘不通过提出整改等时间)。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三、办公地点和时间

临湘市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四、咨询监督电话

政务中心综合窗口:0730-3701221

营业执照业务咨询:0730-3711259

住建业务咨询:0730-3715313

监督电话:12345  0730-3969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