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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法国开法署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18-06-28 10:35 浏览次数: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国开法署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四条 市项目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

(二)对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就贷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省项目办进行沟通与协调;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贷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二)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按照贷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和承诺筹措落实贷款项目配套资金;

(四)按照贷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办理贷款资金提款报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

(五)做好贷款项目收支预决算、会计、统计、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接受并协助贷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针对相关问题和建议落实整改;

(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贷款项目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的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实物和劳务折抵形式的配套,按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计价。

第八条  项目办指定负责办理提款签字人报送和授权手续。

第九条  项目办应当按照项目计划规定,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贷款赠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条  项目办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项目资金支付的职责分工、审核流程和监控制度,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及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分割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使用贷款资金,并按照省项目办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提款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资金提款报账事宜。

外国政府贷款提款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前确认或事后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核对、确认提款报账金额和币种、支付日期、支付类别、债务金额等基础财务信息,相互提供相关单据和文件以做好记录核算工作,落实债权债务,妥善保存原始材料以备查。

第十二条  回收的贷款资金原则上不得进行再转贷。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确需进行再转贷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严格防范风险。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项目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准备及实施各环节的成本费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费用的概算、确认、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项目办相关规定审核和执行贷款赠款项目出国(境)团组计划及支出相关费用。不得在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中安排出国(境)培训调研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的,其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贷款法律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或完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财政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的,市项目办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

第二十条  项目办及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从贷款赠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