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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财政票据日常管理的通知

来源: 临湘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8-04-13 08:49 浏览次数: 1

关于严格非税收入票据日常管理

切实防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市直非税收入票据用票单位: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2017年度票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税收入票据日常管理,切实防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票据计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票据计划管理。用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季度用票计划,季度票据计划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之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申报计划的用票单位,原则上不予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二)科学编制非税收入票据需求计划。用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避免浪费的原则,合理确定需求数量。非税收入票据用票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用票单位应严格控制空白票据作废比例,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用票单位不得自行销毁,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后集中销毁。

二、非税收入票据发放领用管理

(三)坚持“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用票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用票单位的执收依据和所申领非税收入票据性质的不同,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确定购领票据种类。用票单位的票据管理人员持《购领证》在工作日的周二、周四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核旧领新。非税收入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用票单位因季节性、周期性等原因需领用超过三个月使用量的,应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予以发放。

(四)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用票单位应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非税收入票据,设置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台账,对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进行登记管理。用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改变隶属关系、票据管理人员变动以及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名称变更,应当自下文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核销管理

(五)依法依规使用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缴凭证。用票单位按照规定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用票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封存票据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票据应按号段顺序填开,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因填开错误或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销毁。

(六)准确掌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形式和适用范围。湖南省现行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等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分为定额与非定额两种形式。常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为:

1、一般缴款书用于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罚没款、暂扣款、预收款、保证金等款项时开具。

2、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财政部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往来结算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或代收款项,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或付给其他收款单位,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教材费、体检费等。包括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3、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用于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时开具。

4、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用于非营利性的公立医院收取门诊收入、住院收入时开具。

5、湖南省学杂费专用收据用于中小学校收取学费、杂费、报名考试费及代收费时开具。

6、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用于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取“一事一议”筹资款、共同生产分摊费用、集体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及村民(社区居民)自愿以资代劳等款项时开具。

7、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用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

8、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接受捐赠财物时开具。

(七)规范非税收入票据核销流程。各用票单位在再次申领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当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资金已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办理核销手续。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不定期核查用票单位票据结存情况,督促用票单位及时核销票据,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八)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各用票单位应设置非税收入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非税收入票据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各用票单位应当定期盘点非税收入票据库存,确保账实相符,防止票据积压。各用票单位的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用票单位填报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相关资料,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查验核准后集中销毁。

四、特殊用票管理

(九)严格特殊用票审批管理。对事先无法确定用票计划和其它特殊用票事项的特殊用票,实行“一事一审批”管理,用票单位填写《临湘市申领非税收入票据(特殊用票)审批表》,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供票。对从事公益事业的用票单位申领《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按照特殊用票管理,填写《临湘市申领非税收入票据(特殊用票)审批表》,并将捐赠人、捐赠项目、捐赠货币(实物)种类、捐赠金额(实物价值)等情况书面说明,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公章附后;或提交相应的捐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方和受捐方签章、代表人签字,捐赠账户信息,捐赠金额(实物价值)及用途等。

五、非税收入票据监督检查

(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用票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手段,结合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依托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非税收入票据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督。

(十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不定期对用票单位的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入收缴情况开展稽查。各用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票据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十二)各用票单位应按要求参加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12月25日至下年度1月10日。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应在初检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间暂停供应票据。限期内不整改或复检不合格的用票单位评定为年检不合格,暂停供应票据。逾期不送检的单位视为年检不合格。对连续两年未参加票据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用票单位暂停票据领用资格。对连续两年未办理票据领用或核销手续的用票单位,注销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资格。每年票据年检工作结束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通报票据年检情况。

(十三)非税收入票据填开不规范的用票单位,应追回相应联次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批后作废核销,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票据供应。

(十四)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混开串用的,要求用票单位重新开具相应票据,追回混开串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批后作废核销。情节严重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取消其票据领用资格。

(十五)用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用票单位因使用过期票据或转让、出借、代开、伪造、私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六)《购领证》或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的,用票单位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声明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名称、购领证号、遗失、被盗的票据名称、字轨、数量及起止号码等,并书面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材料包括:

1、登报声明作废时的报刊报头及作废声明。

2、经手人写出的遗失、被盗情况。

3、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处罚)的决定书。

4、用票单位申请对遗失、被盗的非税收入票据予以核销报告(需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

(十七)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各用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用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临湘市财政局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