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证工作程序
许可事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
许可对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7号);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55号);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第7号)。
许可条件:
1、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熟悉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保管燃放常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2、应在安监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店或专柜,专店或专柜应由专人负责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严禁离店经营。
3、零售门店不得设中间库。
4、销售地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地或设施,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不收费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①周边50米范围内是否有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周边学校、幼儿园、居民点、加油站、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②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安全通道畅通的说明材料),城区范围内零售点由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签字盖章证明,其它乡镇范围内零售点由乡镇安监站签字盖章证明;
5、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每户缴纳风险抵押金500-2000元);
6、免冠1寸近照1张。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0—373773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审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
3、审查《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否为原件的复印件,且与申请人相符;
4、审查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城区零售点由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负责,乡镇零售点由乡镇安监站负责);
2、填写《现场核查表》,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对照岗位职责及权限内的审查内容签署明确的核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并提出明确的整改建议;
3、填写《行政许可审批单》,并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资料整理成卷,转入审定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将所有申请资料及《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
(三)初审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综合审查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审定结论;
5、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三)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
(一)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核对分管副局长签署的审批意见;
2、根据分管副局长签署的审批意见,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3、对制作好的证书进行校对,在核对分管副局长签署的审查决定意见后,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登记、盖印。
(三)制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五、领证
(一)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许可决定意见,通知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登记。
(三)告知、送达时限:2个工作日
六、许可资料整理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办公室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资料整理归档。
(三)整理归档时限: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临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