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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决字[2017]019号

来源: 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7-05-31 16:26 浏览次数: 1

 

临环罚决字[2017]0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德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051686938T

地址:临湘市儒溪镇白马矶居委会一组

法人:胡晓珊

当事人湖南德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贮存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原材料,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7日、5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贮存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原材料,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2017年5月17日、5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7]0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7〕019号)、《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实施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

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4290104000646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