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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决字[2017]023号

来源: 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7-07-14 16:34 浏览次数: 1

 

临环罚决字[2017]0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51295F

地址:湖南省临湘市107国道144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黄河

当事人临湘市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沥青搅拌建设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3月擅自在临湘市107国道1442公里处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7]0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7〕023号)、《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并实施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

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4290104000646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