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2-24 14:39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本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情况;

(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六)本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九)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在主动公开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本局主要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本局网页;

(二)政府网站;

(三)政府信息查询中心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在本局网站上公布,并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报送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超过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开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