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0-02-24 14:39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机构

本局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地址:临湘建设局1楼,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五、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

受理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制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申请的处理

1.分类处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2.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要及时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必须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答复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要书面答复申请人。

3.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市政府门户网站、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页、临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在临湘市政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 除了本局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