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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市镇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来源: 聂市镇 发布时间: 2020-12-22 10:50 浏览次数: 1

聂市镇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推进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它用火。

第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周围进行烧地边、烧荒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后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周围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经许可依法进行农、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应当符合森林防火“八不烧”要求。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其它野外用火。

第八条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等火灾高发时段,市政府将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森林禁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九条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老、弱、病、残、呆等特殊群体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聂市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