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9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日期: 2019-06-3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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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预〔 2019 〕 76 号

财政局: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 2017 〕 2 号) 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下达 2019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综    2019 〕 14 号)等规定,经研究, 现下达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2019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1 ), 列 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收入科目 110 类“转移性收入” 02 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58 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该专项资金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 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 2017 〕 2 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此次资金分配中, 对今年经财政部驻湖南监管局抽审核实的扣减棚户 区改造任务数的部分市县, 以及省审计厅审计发现问题的部分市县, 按标准扣减资金, 扣减的资金在其他市县重新进行了 分配。 同时, 参照国务院对棚户 区改造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做法, 对棚户 区改造工作突出的部

分市州、 县市区也给予了 一定奖励。 各地应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推进城市棚户 区改造, 按月 或按季均衡核发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并在 12 月 25 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各地应加强项目 和资金的监管, 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 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市(县) 租赁补贴、 城市棚户 区改造, 并按照工作(工程) 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完成 2019 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 3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该项资金使用时, 按用途分别填列 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 221 类“住房保障支出” 01 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 项“棚户 区改造” 或 07 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 “ 503 机关资本性支出(一)” 或“ 509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 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州、 省直管县市) 绩效目标(附件 2 ) 做好绩效监控, 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临湘市).xls

湖南省财政厅

2019 年 6 月 5 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