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1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3、《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1]230号)第八条 鉴定人数较多且管理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县(市、区)编委同意,并给予编制,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与具有鉴定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单位合作并签订合同,经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织开展部分职业的初级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的申报者,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发放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