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
来源:编办
日期: 2017-01-1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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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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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房[2012]58号)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中规定的扩权范围内的县(市)注册的企业,由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范围的企业,由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由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房地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