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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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稿时间: 2017-01-10 17:22 来源: 法制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本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  
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释工作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管理工作  
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承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2 承担辖区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协助市局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组织推进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名牌战略  
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负责市内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证后监管工作  
推进“质量强市”创建活动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3 组织实施辖区内标准化战略,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参与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依法管理、组织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  
参与组织制定和修订工作  
管理企业产品标准相关工作  
负责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组织强制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及监督检查  
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3 指导辖区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推进工作,受市局委托管理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重大项目的标准化审核  
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承担指导全市法人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承担国家、湖南在临湘的标准化组织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4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负责管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  
承担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负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承担限制商品的定量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计量人员的资格核准工作  
依法管理能源计量工作  
承担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5 承担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  
组织制定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工作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有关工作  
组织推广特种设备安全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以及节能技术成果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6 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1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管理辖区内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根据市局和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拟订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拟订工业产品重点监管目录和定期检查、强制检验、风险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  
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并组织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组织本系统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的打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跨区域案件的联查协办和大要案件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纤维质量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组织开展纤维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投诉、申述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7 承担市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参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负责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拟订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组织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及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8 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实验室、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宣传贯彻认证认可法律法规  
承担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组织认证评审、审核人员和有关实验室检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9 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引进和科技经费管理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  
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引进和科技经费管理工作  
10 组织协调辖区内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辖区内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11 承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临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长输油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 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 公安消防大队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某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际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及时查处。
质监局 对生产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法处罚
工商局 对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法处罚
3 无证无照经营管理 工商局 牵头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依法查处食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认证认可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群众举报一家无证无照企业生产经营水泥,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质监部门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水泥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法调查和处理。
质监局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经营须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
建设局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后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局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局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文广新局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广播电影电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广播电影电视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卫生局 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局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安监局 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监局 依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品的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以及其他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工商局 负责指导全市工商机关对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备案,和对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检查,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座城市商贸综合体,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住建部门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质监局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负责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检查。
公安局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安监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药监局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质监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旅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5 非机动车登记 公安局 依法依规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三条。某人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后依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质监局 对辖区内生产的非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质监局 对(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根据上级安排,市质监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对本市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质监部门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某安检机构使用未经省质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并涉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公安机关对上传的视频、照片进行了分析查验,并对现场检验过程进行了监督检查。质监部门对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查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公安局 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对:(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进行处罚
7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畜牧水产局 拟定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技术对策;负责动物疫情(不含重大动物疫情)认定,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对疫区封锁的建议;依法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防疫物资供应。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2014年8月23日,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接到疫情报告后,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卫生局立即派技术人员同步赶到现场进行核查、诊断、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对现场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26日,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对疫区衽封锁的建议。市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组织畜牧、卫生、公安等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应急办 负责市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对处置工作。
卫生局 宣传重大动物疫病人间防治知识,对接触人畜共患病的人群进行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协助做好人畜共患病扑疫工作。
公安局 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以及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
财政局 负责保障、及时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督促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疫扑疫经费。
交通局 负责协调设立疫区封锁时的公路、水路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人员、物流运输畅通;协助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工商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关闭、封锁市场等工作。
商务局 负责督促商务系统内部相关动物产品仓储、屠宰、加工等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疫区封锁、消毒等应急处置工作。
新闻中心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宣传,按照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建设局 负责提供城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处置场地、处置车辆和被污染道路消毒车辆。
林业局 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及相关扑疫工作。
民政局 负责安抚和救济疫区受灾群众;应急人员因公伤亡的补助和抚恤。
发改局 负责对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游览参观点内,对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质监局 统一管理和指导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环保局 参与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推荐工作;省级生态旅游区评定的初评、推荐工作,复核的初评工作
8 农药监管 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负责本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市农业管理部门积极履行牵头职责,与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采取日常监管由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环保局 负责农药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熏蒸药剂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9 燃气设施安全运营 建设局 负责燃气管道的管道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运行安全监管及参与事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质监局 负责压力管道制造、安装及使用的日常监管,负责对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进行日常监管。
1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管 建设局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省住建庁与其他部门职责边界
质监局 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市政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除外)
11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药监局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某患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反映某医院在用心电监护仪、B超和X光机未进行定期检定,仍在继续使用。根据举报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医院心电监护仪的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产品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部门对该医院继续使用未经校验的监护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质监部门对该医院的心电监护仪、B超和X光机是否进行定期检定、校准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质监局 负责对使用中属于计量器具的医疗器械的检定情况实施监管。
12 食品生产监管 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及餐具洗涤剂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3〕57号);市食药监部门在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在该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样,样品经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超标,食药监部门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初步判定该事项可能是由于企业所用塑料管道中塑化剂迁移引起,食药监部门立即向质监部门通报此信息,质监部门立即对该企业所用的塑料管道及白酒所含塑化剂进行对比检测分析,认为是使用塑料管道造成白酒中塑化剂超标,建议企业用不锈钢管道代
药监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工商局 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局 负责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13 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药监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提供产品的农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不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性抽检,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经调查,掺假行为发生于农户制作产品阶段,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信息通报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对掺假农户予以查处。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农贸市场畜禽宰杀并销售行为)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初级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信局 负责食品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质组织工作
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发性用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
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商务局 负责指导区县(市)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城市商业设施建设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商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教育局 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盐务局 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零售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审查同意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4 食品安全监管 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公安部门将介入进行立案侦查。
药监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15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指导区、县(市)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16 饭店安全监管 质监局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010)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旅游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安监局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药监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体育局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17 国有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质监局 负责房屋的电梯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湖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291号《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四条;某小区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消防、电梯设施发生安全问题,由消防、质监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执法;发生违法装修,擅自改动承重结构的,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执法;发生因房屋建设施工质量问题的安全隐患,由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发生玻璃或石材幕墙安全隐患,由房管部门督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建设部门制定的维护标准规范落实,涉及设计施工缺陷的,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执法。
建设局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负责非住宅装修施工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对危险房屋治理施工(如维修、翻建、重建等)实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负责建筑幕墙施工阶段管理,即检查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负责全市既有房屋结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白蚁防治灭杀管理工作;参与防汛防台(雪)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对既有建筑幕墙使用阶段管理,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公安局(消防大队) 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局 负责供地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
18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环保局 负责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组织建设大气污染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环境执法监察;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与市商务局共同联合相关市直部门组织开展城区油气回收治理;划定“禁燃区”范围,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禁燃工作;督促水泥、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牵头组织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政府,街道 制定并实施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大气污染源治理、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垃圾和秸秆禁烧、生态保护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办事处
监察局 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政府办 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建设局 负责全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创建绿色建筑工地;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搅拌站的搬迁和监督管理;负责绿色建筑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广绿色建筑。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审批管理、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指导监督;配合市林业局实施“三年造绿大行动”;指导区级政府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制定城区“绿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市林业局实施“三年造绿大行动”
发改局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制定实施我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格产业准入;指导监督煤炭、电力、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统计及监管体系建设;引导、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利用,提高新能源使用比重;参与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工信局 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国资局 负责全市涉气污染国有工业企业的淘汰退出和污染治理工作。
水务局 职责分工修改为: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做好六大规划砂石场扬尘控制工作。
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 负责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对黄标车闯禁行为依法处罚,在限行区设限行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因未找到相关依据,建议将“相关部门”中的“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及相关职责分工删除。
交通局 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营运汽车;负责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督促城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商务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与市环保局共同联合相关市直部门组织开展城区油气回收治理
质监局 负责全市车用油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林业局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三年造绿大行动”。
农业局 牵头组织督促各乡镇政府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收割还田、堆沤还田以及秸秆腐熟剂的应用。
规划局 负责编制并实施城市规划,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指标,引导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
气象局 负责灰霾天气观测、预测、预警和研究,联合市环保局实现部门间大气环境相关信息数据的共享。
科技局 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大气污染成因研究和防治技术的研究、应用及推广。
财政局 负责合理安排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教育局 负责组织大气污染防治教育进学校,推动环保教育更深层次渗透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
妇联 负责组织大气污染防治教育进家庭。
19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等工作的管理和执法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市级下达的淘汰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环保标志核发;受理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及环保标志核发;由市委宣传部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宣传力度,组织、引导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活动;由市物价部门制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由市工信委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由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年检中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车准入关,开展道路联合执法,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和对闯禁行为依法处罚,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由市财政部门制定落实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经济补贴政策;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营运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清理整顿行动,强化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维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予以严查;由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由市工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不到《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要求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由市质监部门依法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的检定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的淘汰工作。
环保局 牵头协调本市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建立健全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和在线监控系统;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配合实施好限行措施等工作。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宣传力度,组织、引导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发改局 负责制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政策,并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工信局 负责依法动车生产企业(含改装企业)从事车辆非法改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的依法查处,并上报省工信委
公安局 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如开展道路机动车排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完善黄标车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注销管理和外地车准入管理;向省公安部门申办遥感检测不达标处罚代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协助环保、商务、质监等部门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报废监管等工作
财政局 落实行动计划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
交通局 负责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负责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运输证》核发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维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予以严查
商务局 负责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不到《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要求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质监局 负责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管,严格计量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
20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质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用的检测仪器的计量检定情况进行监管;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试行)》;我市治超办组织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经信、工商等部门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在某县一治超站点查获一辆货车,现场查明该货车严重超载,并涉嫌非法改装。公安部门对超载货车、驾驶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工商部门根据线索对非法改装该车的汽车修理店进行了查处;公信部门对该车的出厂合格证和公告信息进行了检查。
交通局 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公安局(交警大队)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违规和非法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工信局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和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工商局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21 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督 交通局 负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和维修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某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机动车维修许可,先由工商部门发放工商营业执照,然后由道路运输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人员、设备、场地、计量设备检定、环保、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核准,最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质监局 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管理。
安监局 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管理。
公安局 负责公共场所秩序监管,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管理。
环保局 负责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发放工商营业执照,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2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局 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某地教育局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时发现一店铺店名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要求整改但店主不听。为此,该地请示省教育厅和工商局,两厅局的答复一致。根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监督检查,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管理 工商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质监局 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23 校车安全管理 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湘教发〔2013〕6号);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 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 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教育局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交通局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质监局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工信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市内校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技术改造,协同指导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促进研发生产和推广先进适用型校车
公安局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三、临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2、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3、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4、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5、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6、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市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对全市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市质监局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质监部门切实履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质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6、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纤维质量监督

为加强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的质量监督,维护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的市场秩序,保护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纤维质量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是否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

2、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4、收购、加工的纤维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加工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6、承储国家储备棉的质量是否经过公证检验;

7、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等行为;

8、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1至2次,在每年纤维的收购加工时期组织各地开展监督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向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3、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纤维产品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进行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监督检查时,由二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1、市质监局(市纤检局)负责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印发部署;

2、专业纤检机构负责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的履行纤维质量义务实施监督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专业纤检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棉花加工企业、茧丝收烘企业,应当报告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加工及收烘资格。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规模大,区域性明显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三)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5、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已经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6、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县级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由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其中,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20日为冬春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每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为夏秋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各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特点增加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督检查时段。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质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市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5、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四)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检查内容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检查方式

1、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2、同一企业的同种类产品年度不得多于2次监督抽查。同一实施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3、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4、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买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5、针对承检机构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

四、检查程序

1、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3、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明显违法的行为包括:

①存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

②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③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④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⑤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①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③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④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⑤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⑥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⑦其他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规定不得抽样的情形。

(6)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4、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工作规程要求寄送相关县级质监部门。

5、市级质监部门负责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确认工作:

(1)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2)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对需要复难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6、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7、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五、措施及处理

1、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2、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5、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6、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7、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8、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9、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10、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生产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许可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5类产品。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3、开展飞行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市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4、市质监局适时开展证前抽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证。

5、发证检验机构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发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市局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公室。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比对试验,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6、市审查中心依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相关考核办法开展审查员年度考核,每年一月底前市审查中心对上年度审查员的日常考核情况、培训学习学时累计情况、抽查监督情况及年度总评价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填写《岳阳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报市局监督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市局要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适时开展证前抽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相关市局不予发证,并作出严肃处理。

2、市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市质监局不定期对县局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审查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许可审查中心予以暂停审查工作;是审查组长的,同时暂停审查组长工作:

(1)不认真履行审查员职责,不认真遵守《湖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聘用管理规定》的;

(2)不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审查程序和内容的;

(3)在省质监局、市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前抽查中,所审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2次不合格的;

(4)2次无故不参加市许可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的;

(5)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6)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7)有被投诉审查工作失误或过错,经查证属实的;

(8)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暂停使用期限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1-6个月时间。对受到暂停使用处理的审查员,可在暂停使用期满后提出书面恢复申请,由市审查中心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恢复使用。

审查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许可审查中心予以解聘;是审查组长的,同时解聘审查组长:

(1)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查,擅自作出虚假结论的;

(2)不遵守工作纪律,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如向企业提出吃、拿、卡、要、报要求);

(3)省质监局、市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工作抽查中,所核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的;

(4)3次以上(含3次)无故不参加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以及培训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参与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的有偿咨询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6)有被投诉审查工作失误或过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

(7)受到2次以上暂停审查工作处置的;

(8)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对引起的行政赔偿应依法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的;

(9)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解聘决定一经做出,不再对当事人恢复聘用。

4、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违反禁止行为、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市局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由市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市局提出恢复申请,经市局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六)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为规范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等行为。

2、是否存在进口计量器具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行为。

三、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临湘市质监局在岳阳市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负责本辖区内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对国家重点监管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质监部门切实履行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进口、销售、使用单位的进口计量器具的检查工作。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质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临湘市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当地质监局、岳阳市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未经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进口计量器具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3%以下的罚款。

(七)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证书;

(3)新增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发生变化的事项有无重新申请计量认证及标准变更;

(4)是否超出计量认证证书范围从事检验活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等开展检验活动;

(6)是否伪造、涂改、变造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的;检验报告是否有重大缺项;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名称、场地、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9)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否直接开展检验活动;

(10)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发现的整改或不符合项等,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开展检验活动;

(11)不按规定建立检验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12)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3)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4)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

(1)评审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2)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审准则和《湖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的要求;

(3)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客观;

(4)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

(5) 评审组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2、每年对相关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一次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

3、根据法定检验和社会服务检验工作需要、社会关注度、问题发现率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含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

4、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6、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临湘市质监局对本辖区内获证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临湘市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临湘市质监局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获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后的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3)临湘市质监局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临湘市重点监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同时上报上一级局。

2、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细则。

(3)组织实施检查并做出评价。

(4)通报并后处理。

3、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或工作任务开展情况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4、监督评审程序

(1)岳阳市局根据省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获证检验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监督评审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监督评审工作要求、时间进度、监督评审实验室名单等。

(2)县级行业评审组依据年度监督评审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县级行业评审组对各技术评审组提交的监督评审报告及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市局。

5、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

(1)岳阳市质监局可根据情况派出行政工作人员(不参与评审活动)对评审组的活动实施监督。

(2)评审组将评审结论报市局。

6、能力验证工作程序

(1)岳阳市局根据《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全市检验机构具体情况,制定能力验证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参加验证的实验室范围、时间进度等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2)对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具体实施。

(3)审核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能力验证总结报告,提出后处理意见,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监督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实施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改正;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调整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定检、国家联动抽查、风险监控、专项抽查等工作任务;

4、不安排工作任务;

5、暂停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6、发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②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市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间,应将计量认证证书、项目附表及CMA章上交管理部门,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决定,并予以公布。

检验机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

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八)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2、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4、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

(2)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3)是否能完善后续管理,能否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能及时向市局报送考核情况及汇总表,是否做好对考试成绩的备案工作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2、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3、组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4、对组织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视实际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对组织考核单位主要检查管理制度、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等。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上报整改后处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1、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2、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4、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九)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立各项计量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5、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7、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8、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9、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家。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企事业单位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岳阳市质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临湘质监局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岳阳市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计量标准的许可。

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证书。

2、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4、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基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岳阳市质监局于2013年修订《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作为我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岳阳市质监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县市区质监部门在市质监局公布的基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基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质监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基准。

3、各级质监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十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2、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3、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4、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5、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6、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7、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家机构。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质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具体如下:

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2、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4、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质量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质监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质监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质监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质监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关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质监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活动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本市境内生产、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二、检查内容

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检查方式

1、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风险监控监督抽查。

2、监督抽查按照国家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3、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抽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4、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并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四、检查程序

1、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3、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①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③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④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⑤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⑥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6)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4、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要求寄送。

5、抽查中几种情况处理

(1)异议处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2)拒检处理。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6、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五、措施及处理

1、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2、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5、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6、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7、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8、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9、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按年度与承检机构签订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书,对其实施分类监管。

10、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11、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市级质监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正确履行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案货值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1、涉案货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2、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公文、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3、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因产品缺陷或者违规使用原辅料、投入品等原因使得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足以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案件、以及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

4、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计量作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群体性财产损失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市质监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级质监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当地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质监部门办理。

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查处。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上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可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五)重要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重要工业产品许可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61类产品。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市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地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开展飞行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市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四)许可证检验机构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质检省局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比对试验,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五)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单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考核情况,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市质监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发证,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2、市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市质监局不定期对市、县局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一年处置:

(1)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轻的;

(2)核查时未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的;

(3)无故不服从派遣的;

(4)本年度内参加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不满十五小时的;

(5)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综合评价出现“差”的。

审查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审查员资格,建议省局注销其审查员证书:

(1)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重的;

(2)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3)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

(4)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

(5)出租出借证书供他人使用的;

(6)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证书有效期内受至二次(含二次)以上暂停处理的;

(8)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

(9)未按规定参加补充培训的;

(10)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许可证工作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违反禁止行为、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恢复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四、临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质量节日主题宣传活动与涉质新闻发布 在质量月、“5.20世界计量日”、“6.9世界认可日”、“10.14世界标准日”期间,组织开展涉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发布产品质量水平提升、监管保障安全和质监作风转变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法规宣传科、质量科、计量科标准化科 0730-2287311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 承担对电梯、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承担对锅炉、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承担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特设科 07730-2287209
3 组织机构代码服务 开展全市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建设和维护全市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和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 信息所 0730-2987101
4 商品条码服务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信息所 0730-228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