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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再生育证指南

编稿时间: 2020-04-14 08:42 来源: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再生育证业务指南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办证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证条件: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办证资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2寸夫妻合影免冠近照2张;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符合病残儿鉴定生育条件的需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6符合再婚生育条件的需提供双方解除婚姻证明(离婚证或判决书、调解书

  7、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8、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办证程序:

  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递交材料→乡乡级初审县级审批送达与公开

 

办证时限:

1、乡级初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2、县级审批。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3、送达与公开。对于审核通过的对象,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收费说明:

免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