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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稿时间: 2015-08-24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人大

临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 4 27 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临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年年初提出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由常委会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常委会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根据人民政府的提请,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依法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有权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指导乡镇人大的代表选举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对审议、视察、检查、工作评议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实行跟踪督办。

第九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补选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非经常委会许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常委会报告;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常委会许可。

{C} 第十条          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

第十一条 常委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草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临时性会议除外),应于7日前,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召开的拟定日期、建议议程草案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并在会议举行2天前,发出正式通知。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提前1天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常委会委员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安排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和本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内容,有关部门需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7天送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任免案和工作评议材料应提前15天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根据报告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工作报告的,可以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综合性工作报告的,由人民政府副市长报告;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工作报告的,由人民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应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案,按《临湘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C}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组成。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决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指导、协调并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在研究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有不同意见,要及时沟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C}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或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调查或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单位应到会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主任会议指定常委会工作机构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调查报告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半数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作出的决议、决定,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认真组织落实,并限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C} 第六章       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可依照《临湘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方面工作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具体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如不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应说明理由;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书面或口头答复。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应继续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交由有关部门执行。

{C}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

第三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调查。

第三十四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由它任命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C}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要围绕议题深入调查研究,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资料,审议时积极发言。每次发言时间应控制在规定时间以内。发言内容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存档。

常委会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时,根据实情,可以举手表决,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

通过人事任免案,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特殊情况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的各种表决,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C}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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