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临湘人大 > 决定决议

临常发〔2018〕11号

编稿时间: 2018-05-15 来源: 人大办 作者:未知

关于修改《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的决定

(2018年5月7日临湘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临湘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刘祖德同志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关于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的修改说明和提出的修改草案。会议认为,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作情况发生了新变化。为了有效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适时修改评议办法很有必要。同意刘祖德同志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临湘市工作评议办法修改草案。

附:工作评议办法

 

2018年5月7日   

临 湘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工 作 评 议 办 法

 

(2008年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试行;2010年12月1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18年5月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市政府副市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班子成员和本市辖区内所有正科级及以上级别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都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届应对所有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评议,如因其他原因未纳入评议的,在每届届满之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届内工作情况。

第三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评议采取按类别(即政府副市长、政府工作局、事业局、上管单位、监察、法院、检察院系统五个类别)分批次(每年一至两次)的办法逐年进行。每一次评议的对象,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于工作评议启动前两个月,在广泛征求各镇、街道,有关市直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和市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评议对象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七条 参加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评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工作评议可以是“一府一委两院”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也可以是一个单位的整体工作或某一项工作。工作评议一般为评议对象前三年的工作,如有重要问题需要了解的可适当延伸调查。

第九条 工作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政府政令的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履行职责,为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情况;

(五)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六)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情况;

(七)班子建设、廉政建设情况;

(八)机关作风建设情况。

第十条 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联络处可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街道可邀请适量选民代表参加)在每年的7月份以前对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评议单位延伸到镇、街道的二级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参考依据。评议的方式和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按照宣传发动、调查走访、会议评议、督促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评议调查组。也可以邀请部分省、岳阳市、临湘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评议调查的基本程序为:

(一)召开单位(或系统)干部职工及下属单位中层骨干动员会议;

(二)向全体干部职工、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发放征询意见表,书面征求意见;

(三)个别座谈走访听取大多数干部职工和被评单位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召开离休及退线老干部座谈会;征求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五)征求市委、政府主管领导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的意见;

(六)对评议对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的真实程度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评议对象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调查,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走访、调查、视察提供便利与服务。需要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的,评议对象和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五条 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要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撰写。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和一分为二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还要提出整改措施。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非,夸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十六条 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会前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七条 工作评议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也可以组织更大范围的评议会进行评议,人大常委会组织工作评议时,评议对象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评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评议对象向会议报告工作;调查组报告调查情况;会议评议发言;评议对象回答代表的询问;对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应邀参加评议会议的其他人员按照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 评议结果的形成:

(一) 对“一府一委两院”班子成员工作评议结果按如下分值比例确定:总分100分,其中分管部门测评占10分、四大家领导测评占30分、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会议测评占60分。

(二)对单位工作评议结果按如下分值比例确定:总分值为100分,其中被评单位自评占10分、市委市政府年终综合考评占30分、上级主管部门年终考评占10分、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会议测评占50分。

(三)凡总计得分90分及以上为“称职”或“满意”;60分以下为“不称职”或“不满意”;处于“称职”或“满意”和“不称职”或“不满意”之间的为“基本称职”或“基本满意”。

第二十条  评议得分的计算方式:

(一)分管部门和单位自评,按“称职”或“满意”、“基本称职”或“基本满意”、“不称职”或“不满意”三个类别进行测评,以实际参加测评人数的比例计分。

(二)四大家领导测评按实际参加测评人数的比例计分,市委政府年终考评,按“一类单位”记满分、“二类单位”扣4分、“三类单位”扣8分的标准计分。

(三)上级主管部门考评,岳阳市排名第一名的记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扣1分。

(四)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会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分项评分。

(五)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年终考评以被评单位连续三年的平均得分为最后分值。

(六)评议的最后得分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数。

第二十一条 评议结果以及评议大会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评议对象。评议对象自接到整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切实进行整改,90天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结果。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评议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就评议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测评,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满意的,可责令评议对象重新整改,重新整改的时限为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工作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和被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议情况。

(二)被评为称职或满意的,建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其中特别突出的,市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满意公仆”或“人民满意单位”称号。

(三)被评为基本称职或基本满意的,个人或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本年度年终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四)被评为不称职的“一府一委两院”班子成员或不满意的政府组成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或提请代表大会依法罢免其本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属市政府事业局和双管部门的,建议市委、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免去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责任情况,建议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对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