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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编稿时间: 2019-06-27 来源: 李露 作者:未知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全面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工作领导的过程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安排,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地方各级人大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近年来,地方人大制度建设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也面临不少挑战,研究怎样在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推动地方人大制度完善,十分必要,很有意义。

一、 新时期地方人大制度建设面临的三大挑战

(一)面对新目标新要求的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许多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意义的新思路和新要求。十九大报告从“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层面,再次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并且要求“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完善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组成人员结构……这些目标和要求,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四权”,尤其对刚刚行使地方立法权不久的设区的市,既是期待,也是职责,更是挑战。

(二)面对制度设计落差的挑战

人大制度之所以有效,而且具有生命力,是因为它植根于中国社会,符合当代中国实际。但任何一个制度,都是在历史进程中不断改变和完善,以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人大制度上层设计强调设计主体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具有代表兼职制、代表大会年会制、人大机关工作班子简编制等特色,这越来越不适合人大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需求。地方人大制度的改革创新,就像“摸着石头过河”,要在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大框架下,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现有职权,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和创新对人大工作的具体制度和现行体制,为上层设计提供实践基础、群众基础和“试错”的机会,不断推动人大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面对民主与集中矛盾的挑战

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核心在于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关系,通过充分的民主和正确的集中作出决策。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使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开透明的诉求日益增多,与过去“集中统一、内部酝酿”的运作机制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冲突。群众甚至误解,认为人大审议讨论就是民主,表决决定问题、少数服从多数就是集中。民主集中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群众参与不够、代表与选民责任关系弱化、审议能力弱等问题。

二、 地方人大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根据

(一) 促进地方人大制度与时俱进的三个决定

一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诺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需向本级人大报告,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和“跟踪监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错误决策的产生;进一步加强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回应社会和民众对此的高度关切。二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强调立法先行,重大改革与法有据。这个决定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层面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夯实了人大制度创新发展的基础。三是习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这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不断研究新情况,拓展新思路,在代表队伍建设、权利监督等方面进行丰富多彩的实践。

(二) 人大制度创新与发展中的重要机遇

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迫切要求创新人大监督方式。人大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但从腐败案件查处上看,人大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人大对选举任免干部的监督没有一以贯之。创新人大监督方式,先要依法做足、做实、做强人大监督,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硬度;加强对选举任免干部任前、任中、任后的全过程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二是贿选案推动人大选举制度改革。辽宁、衡阳等地的贿选案,是对人大制度的挑战,严重损害了人大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打击了广大代表的积极性和履职热情。贿选案将人大选举制度推到了改革浪潮的前沿,怎样保障和真正实现人民的选举权、完善代表结构、提高代表整体素质成了我们当前研究的课题。三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接地气”。人大体现的是人民的意愿,行使着人民赋予的权力,但人大与人民群众渐行渐远的危机一直都存在。让人大工作接上“地气”,就应该时刻警惕脱离群众、脱离基层的危险,更多地了解民意、顺应民意、采纳民意、实现民意,利用新兴网络平台为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提供更为便利的方式和手段。

三、 地方人大制度改革发展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 完善地方人大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前后经过了三次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选举的民主程度明显提高,但仍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一是改进提名推荐工作,扩大代表选举的选择性和互动性;二是改革现行的选区划分模式,避免选区“人治化”;三是建立选举投票站制度,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四是加大代表资格审查力度,对代表政治素质、动机、品行、参政议政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五是在选举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增强候选人与选民的互动。

(二) 调整地方人大组成人员机构比例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同级人大的常务代表,其能力、水平及结构层次,直接影响着人大常委会职能的发挥。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八大,党代会的报告一直强调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这也意味着,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还存在优化的空间。调整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一是要降低组成人员的平均年龄,激发人大活力,保证人大常委会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优化组成人员的知识和智能结构,多考虑法律、财经等专业知识背景,使其与人大常委会的职责相适应,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常委会的议政水平和行使职权的能力;三是设定合理的组成人员专职化比例,提高组成人员的出席率和参与率,更为有效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并根据人大履职实际,将专业性强的兼职委员分类充实到各工委,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专业水准。

(三) 科学使用地方人大法定职权

科学运用人大的各项法定职权,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就必须认真总结地方人大工作经验,深入认识和把握地方人大行使职权的特点和规律。一是实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经常化,紧紧抓住本地事关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长远性问题以及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掌握实际情况,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二是要有前瞻思想和问题意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前、主动介入,通过视察调研、专题审议、执法检查、个案监督等方式,督促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真正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全程监督,避免或减少出现“腐败工程”或“豆腐渣”工程。

(四) 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能力

审议是涉及知识智慧、道德正义、政治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复杂过程,有发言、讨论、辩论等多种方式。只有通过深思熟虑,进行充分、审慎的审议,才能真正发现、揭示民众的公共利益、根本利益,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目前,人大常委会的大部分审议都是各自进行发言,缺乏辩论程序,缺少意见、思想的交锋,缺乏充分审议、辩论的基础,多数制表决容易导致多数压倒少数的分裂性认识。增强人大常委会审议能力,就要重视审议程序建设,完善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一是要积极探索,借鉴成功经验,建立专门的辩论规则;二是要增强常委会议题的可辩论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社会争议较大的议题中引入辩论审议,不断积累辩论经验。